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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二)

  作者认为,德国学者的以上观点是值得赞同的。电子意思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的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传输。
  (二) 电子签名制度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签名具有确认签名人身份及其表示同意签名所附加的信息的作用。它的表现方式是自然人手写法人盖章。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所有的文件都实行电子化,手写签名和盖章的方法都无法继续适用,于是签名也变成了一系列经过加密的电子信息。为适应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应运而生。那么什么是电子签名?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第1条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所谓签名,指的是人们以确认自己身份并对签名所附加的信息表示同意而使用的符号或者采取的安全程序 。也就是说,电子签名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用笔签署自己姓名的行为,它指的是电子形式的签名数据,该数据存在于某人以确认自己身份或者表示同意数据信息内容而使用的数据信息中,或者附属于数据信息,或者从逻辑关系上与数据信息有关 。
  1.国际组织和一些重要的外国立法对电子签名的规定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为签名条款,其内容是:
  (1)本法要求某人加诸一数字讯息(Data Message)以签名时,如果该签名
  (a)是一种既能用来鉴定该人身份,又可用来表明该人认可的数字讯息中包含的内容信息方式;并且
  (b)依据各所有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来看,该方式可靠且对生成或传递数字讯息的目的而言也是适当的,则满足本法对签名的要求。
  (2)无论本条所规定的要求是以一种义务的形式出现,还是本法仅仅规定了缺少签名的后果,第(1)款均为适用。
  (3)除外规定。
  联合国在电子签名方面,继1996年颁发《电子商务示范法 》以来,仍然积极引领世界潮流。2001年7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这是联合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作出的又一个突出的立法贡献。该法按照电子商务的流程,即签名方签发,交易相对方接收,认证机构确认其真实性,分别规定了“签名要求的满足”,“签名方的行为”,“证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信赖方的行为”等相关内容,为电子签名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首先是法学界争议已久的电子签名的定义,该法作了区分,分别定义了“电子签名”和“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名”两个概念。“电子签名”的概念,该法援用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表述,即“以电子形式表现的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或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方与数据信息的联系且可以表明签名方对数据信息中信息的同意。关于“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名”,该法制定了四种具体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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