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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二)

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二)


姚启建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
【全文】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 电子意思表示法律制度
  法律行为的普通构成要件就是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何为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是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意思表示是发表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发表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有意识地发表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真实地发表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一,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达成合意并非当事人对合同的每一条款都完全一致,通常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判断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也可以撤销合同。
  关于电子意思表示,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将电子意思表示称为“数据电文”,其第二条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为了解释这一定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中对电子意思表示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a)“数据电文”的概念并不仅限于通讯,它还意在包括计算机生成的,准备用于通讯的记录。因此,它涵盖了“记录”这一概念。然而,与第6条“书面”因素特征相联系的“记录”之定义,在那些认为有必要的法域里可以增加进去。
  (b)条文中“类似手段”一词,旨在反映《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不仅仅用于现存通讯技术环境的事实,它还为可预见的技术发展提供保障。“数据电文”的目的是,包括所有类型的,本质上是以无纸化形式生成的,储存或通讯的信息,为此,所有信息的通讯与储存方式,只要可用于现实与定义内所列举的方式相同的功能,都应当包括在“类似手段”中,尽管严格地讲,“电子的”和“光学的”通讯方式不尽相同。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意义上,“相类似的”是指“功能上的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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