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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一)

  3.电子商务合同的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合同的适用范围就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具有的特点有,其一,以高信息技术为意思表示和合同履行的手段。基于此特点,凡以书面抑或口头形式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所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均不属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调整范围。其二是此种商事关系由于电子交易手段的应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内容。其三就是不直接以交易为目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其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电子关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对电子签名的确认,对私用秘钥的保管责任等。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包括三项原则:自治原则;中立原则;安全原则
  1.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保护私人财产的绝对权利而提出的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原则。它对内以“意思自治”和对外以“契约自由”为基本内容,以个人意志对私人经济行为享有绝对支配权为基本思想,以私人地位优先为信条。但是到了现代,随着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范围的扩大以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整体利益或价值,“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它的使用需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前提。但是“意思自治”仍然包含非常广泛的内容,具体地说有:首先,缔结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或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其次,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有权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法律就承认其有效。再次,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在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经济和方便,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也改变了以前的重书面,轻口头的倾向,从而扩大了当事人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电子意思表示形式的大量出现,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得以产生的一个条件。最后,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或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在电子商务合同法领域,也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在立法时,应预留充分空间,以确实保障当事人能够自由表达并实现自己的意思;在司法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作的意思表示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2.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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