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风险的多变性
我们应当知道,任何一种国家公力救济措施均不是万能的。由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局限性,也总有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完全的执行、当事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从而出现执行不能之风险。作为一种事后的公力救济措施,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十分有限的,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也只能是相对的。而且这种事后的公力救济对于当事人债权之实现也不可能是绝对保障的,它只为当事人实现其债权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债权的实现还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有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方面、社会信用意识方面、经济管理制度层面、社会体制方面等。这就不可避免地决定了一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得不到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最终得不到完全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得到实现,从而产生执行不能的风险。我们假设一个案例予以说明:
甲乙两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其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原材料生产加工出成品出售。在两公司多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后来发生了如下情形,乙公司申请法院执行。第一种情形:甲公司社会信用意识淡薄,不讲信用,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利用法律、经济管理制度层面上的漏洞,通过另立子公司、转移财产,或者公款私存,或者借公司企业改制、重组之际,搞“脱壳经营”等非诚信手段,恶意逃债,最终导致乙公司的货款无法执行,得不到清偿,最终出现执行不能的风险。第二种情形:甲公司在经营中十分守信,但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再加之市场的冲击,最终导致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从而使乙公司的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仅得到部分清偿。最终出现部分合法债权执行不能的风险。第三种情形:甲公司为一国有企业,有上千名职工。但是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偿付能力差,处于停产、濒临破产边缘,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困难,有多个债权人向其追债。此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下,考虑到上千名职工的安置,无论是让其破产还是让其继续经营,乙公司的债权一般都很难实现。此时只能是暂缓执行。
上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势概括列举了几种造成当事人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产生执行不能风险的情形。在执行风险出现以前和出险后,都需要执行法官作解释说明,以免当事人产生误解。
3、司法权威性的缺失
在美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虽然也曾经遇到挫折,但是没有出现中国目前“执行难”的现象。一位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曾经生动地说:“政治战场上到处是被司法之剑砍倒的社会福利法的尸体”。即使这样,美国各阶层人民对于法院判决都给予最大的尊重。在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件中,戈尔输掉了唾手可得的总统宝座。但是他对于法院的判决则表现出对法院的无比尊重:“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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