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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下)——以合同法第114 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Swiss CO art1 160 par1 2 ; Austrian CC §1336 par1 1 sent1 31
G1 H1 Treitel ,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pp1217 —2181
前引,王家福主编书,第125 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崔建远执笔) ,法律出版社1990 年版,第331 页。
参见我妻荣:《债权各论》中卷一,岩波书店1957 年版,第260 页。
参见相原东孝:《手付与内金》,《契约法大系》II ,有斐阁1962 年版,第59 页。
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台湾1955 年版,第223 页;前引,郑玉波书,第337 页。
前引,史尚宽书,第495 页;前引,胡长清书,第363 页;
洪文澜:《民法债编通则释义》,台湾1954 年版,第248 页;前引,梅仲协书,第253 页。
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台湾1958 年版,第202 页;前引,孙森焱书,第503 页。
此为日本通说见解,参见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注释民法(14) 》,有斐阁1966 年版,第109 页;同旨参见星野英一:《民法概论IV(契约) 》,良书普及会1987 年合本新订2 刷,第119 页; 北川善太郎:《债权各论》,有斐阁1995 年版,第21 页; 水本浩:《契约法》,有斐阁1995 年版,第135 页; 远藤浩等:《要论债权各论I (契约法) 》,青林书院1999 年版,第124 页。新近的学说与此相似,比如内田贵区分作为损害赔偿额预定的定金与作为违约罚的定金,参见内田贵:《民法II》,东京大学出版会2001 年初版13 刷,第114页以下。
惩罚性违约定金与惩罚性违约金虽可并用,但并用场合二者数额的和亦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自不待言。前引,崔建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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