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再前进一步,我们进过思考就会发现,法律如此的运行——在特定的情形下,基于法律本质上的要求,实行责任倒置——将面临着这样的风险:法律本身涉及到利益分配的纠纷当中。因此法律在这种为上不得不谨慎、小心,以避免使威胁到法律的公正和对法律的信任危机。而这样的问题是我们在建议是否运用以及如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时不得不首先予以考虑的问题。
循着这样的思路,本文将进一步进行下面的分析:
(二)、人民法院主动取证的背后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取证这样的建议,多数学者似乎情有独钟,备受信赖。但正向前文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进一步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以便我们的观察更接近问题的本质,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富建设性的愈合理性的建议。
1、 建议让人民法院主动取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对于这一建议,笔者进行了初步的思考,似乎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从法的公正而言,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则,改善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过度失衡的局面。第二,从公权力角度而言,人民法院享有公权力,我们对于这种公权力予以尊重和信任,从而由此得来的证据更富说服力。第三,从人民法院优势而言,人民法院运用此权利取证的便利或者效率性强——在中国,一般来讲,似乎任何人都不认为由人民法院主动取证存在什么坏处(至于实施情况怎样,还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的分析);第四,从客观效果而言,当我们刻意把举证责任推向法院,从而在形式或者客观上减少一方的举证负担。第五,从诉讼对方而言,将举证责任推给法院,相对于推给诉讼向对方而言,所面临的阻力大大地减小了,——对方似乎不会有太强烈的反对意见。第六,从律师角度而言,这种建议更有利于或者可能帮助律师说服当事人,使其信赖律师本人,并认为胜诉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
2、 此种考虑将给诉讼带来什么样的功效?
通过上一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主动取证这种方式似乎成了被当作是诉讼策略或技巧的恰当理由或者基础。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似乎在透露这样的信息:当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建议法律赋予法院这项权利或者义务,而法律又确实作了这样的规定的时候,人民法院似乎成为诉讼当事方可以利用的取证工具,而且运用的成本低廉、效率较高、面临的阻力较小,说服力较强。
这里不得不说明的便是,本文并非反对由人民法院主动取证,尤其是基于合理正当的考虑法律予以规定的时候,因为这不仅仅在于弘扬法律的公正,更正要的还在于一条不容置疑的原则——依法进行裁判(包括举证方面),这是我们对法律所应具有的最起码的尊重与信任。但是,我们又不得不忽视对这一问题——人民法院主动取证——的进一步思考:成本低廉、效率较高的背后意味着什么?这就是法院享有公权力——相对于个人而言,我们对其怀有着更强的尊重与信任——这一公权力的行驶或者被运用有着无限的益处:第一,降低自己的诉讼成本;第二,提高自己的胜诉几率;第三,通过法院有技巧地向对方施加压力;第四,对方一般不会反对,且会配合——自愿或者被迫的;第五,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避免平等权利之间的对抗,及其可能引致的风险与不利后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基于理性的考虑,当存在收益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考量一下带来此种收益时,我们面临着什么样的风险?这便进入了下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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