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性骚扰对配偶权的冲击与救济
窦艳朝
【摘要】性骚扰问题的泛滥,不得不引起法律上思考。本文思考的角度是:性骚扰是否会对女性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冲击或带来风险?假如会的话,这种冲击或者风险会对女性有着什么样侵害?这种侵害是否需要法律给予救济[2]?需要的话,如何救济?以及法律救济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本文结合一则案例,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与分析:当性骚扰侵害到配偶权时,法律应当给予提供救济,并就这一救济在取证问题上措施进行探究。
【关键词】性骚扰;配偶权;取证问题
【全文】
性骚扰问题最初来源于女性主义运动,尤其是女性主义学者在法律领域展开的全面研究与探索[3]。20世纪70年代,在前人探索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作为女性主义法学的代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农对女权主义法学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她第一个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并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立法与司法[4]。在中国,随着社会观念的急剧变化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性骚扰问题在我国当代社会也逐渐地浮出水面,并逐渐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性问题,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危害后果,尤其是对于常常作为受害者的广大女性,所造成危害更是异常地严重,以至于不得不引起法律的重视。而本文则试图从性骚扰对于女性婚姻关系的冲击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如下问题:性骚扰对于女性婚姻存在着什么样的冲击?这种冲击在何种程度上需要法律进行救济?法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从婚姻关系面临的风险角度来讲,如何在法律上对性骚扰进行规制?并希望对于处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问题起到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女教师告校长性骚扰,开庭前丈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5]
1999年,重庆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的王某被分配到巴南区某小学当教师。
2000年8月,自王某结婚以来,不断地受到校长古某的骚扰,甚至在王某的儿子出生后,古某从未间断过骚扰行为。
2005年6月,当王某夫妇在家中逗儿子玩耍时,又接到来自古某的骚扰短信,并被丈夫发现,在丈夫一再的逼问下,王某交代了真相。
2005年5月3日至6月20日期间,王某共收到来自古某的骚扰短信19条,并在此后,开始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这一问题。
2005年8月8日,被逼无奈,王某在律师的陪同下,以“古校长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古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当天,巴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但经法院审理后,最终,法院认定证据不足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开庭前,王某受到了法院的传票,丈夫要求与她离婚。
从以上案情,我们看到,王某受到了古某的骚扰,当王某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却受到了法院的传票——丈夫对她提出离婚。也就是说,性骚扰使王某的婚姻关系面临着破裂的风险,那么也就引出了本文思考:此时,法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不得不回答:此时古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什么权利?所以我们应首先来分析被侵害的是什么权利?这边引出了下文。
二、关于配偶权的问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