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吃蔬菜的硕士生——对硕士论文《行政指导法律责任研究》的评阅意见
刘大生
【关键词】规范;狼奶;蔬菜
【全文】
一、关于选题
行政指导如果能够成立,其法律责任自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行政指导”的提法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作者所用“行政指导”之英文词源为“administrative guidance”,其中的“guidance”本是向导、引导之意,译为“指导”有政教合一和官本位之嫌。当然,这不是该文作者一个人的责任,而是行政法学界的整体责任。但是,作者人云亦云的态度,的确不能让评阅者感到喜悦和振奋。
作者说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且提到了1982年
宪法中的两个“指导”,据此认为,1982年
宪法开创了中国行政指导的新阶段。殊不知,1982年
宪法中共有四个“指导”,
宪法修正案已经取消了两个“指导”,作者提到的
宪法第
11条的“指导”早已不存在了。第9修正案废除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第16修正案废除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这些说明,告别“指导”才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1954年
宪法中共有5个“指导”,现在仅剩两个,表明中国
宪法是在逐步告别“指导”而趋向依法治国的。
1975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中有“指导思想”之说,现行
宪法中也没有了,这也表明逐步告别“指导”是我国宪法的趋势。
宪法中的“指导”要么被废除,要么改为“引导”或者“指引”,这也表明将“administrative guidance”理解为“行政指导”是严重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