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统一争议管理机制对实体问题的规定是明确的,而在程序问题上设计周全,力求符合解决域名争议的特殊要求。该机制自建立以来,在域名系统的管理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仅以WIPO仲裁调解中心为例,其2005年一年处理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就达1361件。[32]而且90%以上的案件均在平均50天内得到解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制度不仅被ICANN所采用,还被约20个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所直接采用。
三、中国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一) 中国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认为,在这里我们所探讨的域名纠纷的系争域名包括中国顶级域名和中文顶级域名,也可以包括通用顶级域名,甚至其它国家的顶级域名,当然也可以延伸到二级、三级域名。传统的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两种救济方式,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不会对系争域名的类别有特殊的要求。其次,站在诉讼的角度,“所谓域名纠纷案件,应当为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的全部民事纠纷案件”。[33]域名纠纷往往与其它权利纠纷竞合,可能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能是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可能是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域名的类别并不是中国法院对域名纠纷决定受理与否的要素。但是如果域名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希望寻求域名管理体制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域名恶意注册纠纷的话,就会成为对通用顶级域名的纠纷,则需要提交给ICANN指定的争议解决者诸如WIPO仲裁调解中心,依照UDRP及其执行细则来处理;而解决中国顶级域名和中文顶级域名及下属二级,三级域名的纠纷,则必须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CNNIC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
(二) 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建立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基础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它由CNNIC以我国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为法律依据,通过制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
“CNDRP”)及其相关程序规则建立起来,同时其指定的争议解决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制定了相应的补充规则[34]作为执行依据。
CNDRP及其规则,无论在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的规定上都与UDRP及其执行细则相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体问题的规定方面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
1,在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第一个要符合的条件:
CNDRP的表述是:“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而UDRP的表述是:“已注册域名同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
由此可见,就规则本身而言,CNDRP与UDRP相比,放宽了对投诉的要求。换句话说,依照CNDRP的规定,与被投诉域名发生争议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商标,也可以是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或者其它商业标识。这个区别同样在CNDRP第九条(一)、(二)中体现。
2,CNDRP明确规定了,“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而UDRP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WIPO最终报告”明确提出,不建议对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适用的域名争议设置提交时间限制(time bar)。它认为对域名潜在的使用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拓展,不能够排除在注册期限满一定时限以后,域名的使用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尤其是在恶意侵权方面。[12]显然,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和解释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是合理的,CNDRP之所以作出相背的规定,可能考虑了超出法律理论之外的因素。这条规定从域名注册期限角度缩小了域名纠纷适用CNNIC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范围,因此如果域名注册期限超过两年,即使针对该域名的投诉符合CNDRP规定的条件,也只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这些传统救济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