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
Ponders On the inclination of departmental benefit of local legislation
胡玉强
【摘要】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已成为制约地方立法步伐和立法质量的突出障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存在严重的部门利益倾向。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破坏法制的统一,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降低立法效率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我们应当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关键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倾向;对策
【全文】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则是部门利益倾向问题。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会破坏法制的统一,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降低立法效率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滋生腐败。如何有效地防止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不仅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立法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所谓部门利益是指政府各部门独立于政府本身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特殊集团利益或行业利益。[1]部门利益倾向表现为政府部门借起草法规草案之机,不适当地扩大本部门的权力,热衷于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罚款等职权。其实质是没有正确处理立法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参与,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认、肯定,可使部门利益固定化、合法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干预。目前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不适当地增设行政机构。行政机构的设立应该取决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然而,一些行政部门不是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而是为了达到增加行政编制和经费的目的,通过地方立法来增设行政机构。这些行政部门通常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性,进而要求地方性法规对开展这项工作的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如增设政府部门内的二级处室,增设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给已有的部门内二级处室增加一块事业单位的牌子等等。这类作法,其目的主要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外衣增强新设机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方便在今后政府机构精简改革时保留编制、机构和人员。这样做既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重要程度,又会给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