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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3.尽快制定土地征收法,确立土地的市场价格为补偿计算标准的制度,实现安置方式的多样化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均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补偿的计算标准,并且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价格评估机制。例如,在美国的土地征收中,确立市场价值的方法包括市场数据或比较销售方法、收入方法、替代物品原理法、开发成本方法等。[17]中国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完整转让权后,必然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以土地市场价值为补偿基准的补偿标准。
  此外,还应当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多样化。根据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取留地补偿和替代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目前各地的实际做法来看,留地补偿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补偿安置方式。因此,中国应当确立多元化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4.扭转观念,把失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
  针对农民失地后生活没有保障,工作很难落实的现状,不少学者提出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社会保障并轨是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之道,并提出从征地出让收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征地调节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18]从形式上看,这种思路似乎是在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把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事实上,农民和城市人一样,都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无论是失地农民,还是其他的农民,其都应当享受社会建立的保障制度,而不能拿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建立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必须扭转观念,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离。
  
【注释】 (美)路易斯·亨金等著:《宪政与权利》(中文版),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5页。

吴行政:中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

周诚:《农地征用中的公正合理补偿》、《再论中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农地征收宜秉持“全面开发权”论》,分别载《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9月2日、2005年10月17日、2006年2月13日。

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5月8日。

李强:《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

金俭:《房地产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沈开举等:《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解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2005年“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研讨会论文。

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黄征学:《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http://www.crei.cn。

李珍贵:《土地资源管理应注意借鉴国外土地用途管制经验》,http://www.mlr.gov.cn/zt/2004tudiyantao/8.htm。

公平市场价值可以被定义为:双方在无任何强迫下,经验丰富、信息灵通的买方愿意付给自愿出售其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等被认为是不动产一部分的其他附属物)的卖方的价格。考虑市场价值,一般以不动产在近期内最有可能的,最充分的和最优的用途为条件,其中被审查的因素包括:1.市场需求;2.该地的经济发展;3.商家或个人开发土地的某种用途的详细计划;4.被市区划分法令许可的用途;5.邻近已开发此用途的地区的情况;6.征用时不动产的实际用途。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毛雷尔:《德国行政法》,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沈开举:《论行政补偿的标准》,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2005年“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研讨会论文。

郑洪等:《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塑农民土地主人地位》,载《南方日报》2003年12月30 日。

See Condemnation Property:Practice and Strategies for Winning Just Compensation,Theodore J. Novak Brian W. Blaesser Thomas F. Geselbracht, Rudnick & Wolf,1993。

刘红、周国新:《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机制调研》,载《探索》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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