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私人财产权保障制度发达,被征地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能得到真正落实,从补偿范围看,直接损失补偿和间接损失补偿、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都很全面
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土地征用方都给土地所有者以较为满意的补偿,征用补偿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其中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一般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因此,征与不征、如何征、如何补、如何安置都不取决于政府一方,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少,救济制度也很完善。
在美国,“合理补偿”是指补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英国对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其标准为公开市场土地价格,此外还包括迁移费、经营损失等补偿。德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的补偿,其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营业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14]
四、几点建议
1.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还权于农民
对于如何改革中国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有学者指出,承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包括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的转让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户在非农用地市场转让土地经营权,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各种合约方式和开发方式。[15]与上述观点不谋而合,有学者认为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权。这种承包权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农户,农户成为实在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土地主人。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问题,也使耕地保护有了真正的主体。[16]
笔者认为,农地产权改革的关键是要进一步调整农民同土地之间的关系,重塑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地位。首先,应当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不仅仅限于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完整的转让权和收益权,使农民直接支配土地。其次,消除各种观念上的和人为的对农民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限制。
2.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明确土地用途规划的产生和变更程序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虽然中国
土地管理法也确立了相应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对于土地用途规划的制定、变更程序以及用途规划变更的附随补偿义务等都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中国应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完善土地用途的产生和变更程序,明确用途规划变更的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