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前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能,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被虚置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的价格并不服从于市场规则
中国1988年
宪法修正案将现行
宪法第
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转让”。从宪政层面承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流转。随后,《
民法通则》第
80条,《
土地管理法》第
43条、
44条,《土地承包法》第32条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4年10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市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宪法虽然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事实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具备完全权能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者并没有土地出让权,因此使本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注入了国库。[6]
农民手中的土地虽然是稀缺性资源,但它本身并不服从于市场规则,也没有一个均衡的价格。政府本应当定位于土地资源的捍卫者和监督者,但实践中其却成了游戏的参与者。农民已经开始意识到他们所拥有的这块土地蕴藏着任何商品不可比拟的价值,要求分享这部分收益的愿望已不可阻挡。政府要做的是成为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流转的游戏规则制定者,为其提供规则,通过征收土地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实现利益分享,进而达至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7]
3.传统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其补偿标准是与相应的就业安置相联系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生存的需要,而就业安置在现实中又遭遇了很大的挑战。
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可以通过征地行为成为“城市人”,农转非的安置方式大部分农民还是乐意接受的。伴随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此种安置方式已经不再具有任何吸引力。当前,大部分地方都选择了货币安置为主的方式,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但是,货币安置过程中政府出钱进行一次性买断的“强制购买”把农民“一脚踢开”造成农民极大的不满。[8]失地农民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另外,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由于安置补助费偏低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在重新就业困难,社会保障又没有足够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失地农民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