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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有限”与“有为”的平衡——20世纪西方宪政发展趋势

  政府既要“有限”,以避免专制暴政,又要“有为”,以防止无政府状态,这两种使命和功能之间的天然张力就构成为宪政躯体内一个无法回避的逻辑悖论和现实矛盾。正如周天玮先生所言:“人们一方面希望政府有为,拥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可以带给人民荣耀、胜利、秩序和富裕;另一方面,又想要政府有限(受限),不希望这个有能力和权威的政府失去应有的节制,压迫人民,任意剥夺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个矛盾是永恒的。”
  二、“有限”和“有为”只能兼顾而不可偏废
  “有限”和“有为”矛盾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冲突是宪政产生伊始就始终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于二者缺一不可,因而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正确途径只能是双方兼顾,通过协调与平衡,使之达到和谐统一,而不能抑此扬彼,有所偏废。质言之,理想的宪政应当是:既要对政府权力严加限制,使其不能为非作恶,危害社会自由,又要给予它足够的权威、能量和自主活动空间,让政府能够积极为善,保护和促进自由。用《美国式民主》的作者伯恩斯等人的话说,真正的宪政“既是政府的一种积极的工具,使统治者能够管理被统治者,又是对政府的一种约束力量,使被统治者能够制约统治者。”
  如果处理不当,造成二者失衡,必将走向宪政的反面——专制。假如“有限”不足,政府“有为”就会无限制膨胀,最后超越合法界限,蜕化为胡作非为即专制。如果“有限”过度,“有为”不足,则可能导致“弱政府”、甚至“无政府”状态的发生,形成暴民乱政,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专制往往乘虚而入,取宪政而代之,因为在国家动乱的形势下,社会最迫切的需要是尽快恢复秩序,而要达此目的,就需要集中权力和资源,建立威权政府,这就为专制的出现提供了机会。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少这样的事例,譬如,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在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后,建立起了共和宪政,但因当时法国人把注意力过分集中于权力限制上,只解决了政府“有限”问题,而忽视了政府“有为”问题,没有赋予政府以应有的权力,所以面对国外强敌大军压境、国内派别纷争不已的严峻形势,共和政府束手无策,结果,刚刚呱呱坠地的宪政就被拿破仑的军事独裁扼杀于襁褓之中。再如,20世纪初,德国和意大利都初步建立起了议会制宪政,但同样因为缺乏效能,在1929年经济大危机到来之际,政府一筹莫展,令国民大失所望,法西斯乘机上台执政。可见,“政府的无能不是宪政的保障,而通常是宪政被颠覆的罪魁。”
  那么,实现“有限”与“有为”的平衡是否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对此,李波先生曾做过简要而不乏深度的理论分析。他指出,一个权力“有限”的政治体制因为约束了统治者的恣意妄为,因而能够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通过分权制衡、国民参与、言论自由等限权机制,可以防止公共决策流于少数人的暗箱操作、独断专行或者被一时的激情、偏见、短视或局部利益所腐蚀,从而保证决策符合理性原则,建立于社会整体与长远利益的基础之上。即使一时决策失误,也能及时地得以发现和纠正。这样的政府肯定会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因而必定是强大有力的。另一方面,限权政府还为社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使不同的个人和集团可以通过正常渠道顺畅无阻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包括释放和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并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框架内相互冲撞、妥协,以实现和解,而不是对各种不同利益要求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从而避免了下列情景的发生:某些利益要求总是得到重视和支持,而另一些利益要求则总是被忽视或受到压制,由此导致社会矛盾逐步激化,最后酿成大规模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动乱,陷政府于瘫痪。从这个意义上讲,限权政府反而更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有利于政府积极“有为”。不过,“要做到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必须在宪政制度的设计上花大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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