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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有限”与“有为”的平衡——20世纪西方宪政发展趋势

寻求“有限”与“有为”的平衡——20世纪西方宪政发展趋势


程汉大


【摘要】在20世纪以前,强调政府权力“有限”一直是西方宪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主旋律。经过世世代代的经验积累和理性思考,人们终于在近代初期摸索出一套以分权制衡为主体构架的限权机制,权力滥用与腐败的潜能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政府“有限”论作为一种政治信仰和政策选择也被推到了顶峰,政府“有为”的作用和意义被严重忽视,结果导致诸多负面效应。于是,从20世纪起,西方各宪政国家纷纷摒弃了片面强调“有限政府”的“消极宪政”模式,转向努力寻求“有限”与“有为”平衡的“积极宪政”。这种发展趋势至今势头不减。
【关键词】权力;宪政;有限;有为;消极宪政;积极宪政
【全文】
  一、“有限”与“有为”的天然张力是内含于宪政的一对永恒矛盾
  “宪政即有限政府”; “‘宪政’就是‘限政’”; “所有宪法政府本质上都应是有限政府”; 立宪政体指的是“对统治者的权力有明确公认并经常运用的限制的政体”; “(宪法的)存在形式可以有差异,但(宪政)行为的结果是一样的:都对政府行为作出了(有效的)约束”; ……这些不胜枚举而又大同小异的宪政定义,反映了国内外学者对宪政内涵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回顾历史,一切宪政,无论发生在哪个时代或哪个国家,也不管采用什么形式(民主共和制抑或君主立宪制),无一不是作为无限权力即专制制度的对立物而出现和存在的,其本质特征都是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而且,大凡成熟的宪政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总是多层面、全方位式的。这包括:第一,权力主体即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官职必须依法设立,它们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取得权力,即权力来源必须具有合法性;第二,政府权力的界限必须有明确规定,是为权力范围的有限性;第三,政府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行使其权力,是为权力运行过程、方式的规范性;第四,政府必须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负责,一旦误用或滥用权力,社会能够及时有效地追究其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是为权力行为的责任性。一句话,宪政就是政府权力从产生到存在、从运用过程到运用结果,无时无刻不处于法定规范的制约之下。所以,宪政就是“有限”政府,如今几乎已成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性命题。
  但是,如果把宪政简单地等同于“有限”政府,而不及其余,也是不全面的,甚至是危险的。因为限制政府权力并不是宪政的最终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手段。宪政的终极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公正、有效、负责任、能够确保个人基本权利和不断推进社会福祉的政治法律体系,一个既能除弊又能兴利的政府。因此,宪政意义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绝不能理解为“削弱”、“缩小”,相反,宪政要求人们必须赋予政府以足够强大的权力资源和自由裁量空间,以便使其能够有所作为,管好公共事务,保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推行有利于国民幸福的政策。假如对政府权力限制不当,或限制过头,就有可能导致“软弱国家”、“低能政府”的出现,其后果将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国民自由与权利统统失去保障,增进公共福祉更是无从谈起。这样的“宪政”是不会被任何国家和人民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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