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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目标模式

  控制行政权力之所以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追求,不仅是行政秩序与行政公正的价值以及行政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改善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和过于泛滥的实际所必须。我国行政权力大都缺乏程序控制,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行政权力在法定程序外运行,权力失控也就成为必然。由于权力具有天然扩张的自然属性,权力若不受限制便会肆无忌惮地发展,形成灾祸。[33]国家权力在给社会创造秩序的同时,又使权力的异化与扩张带来了可能。国家权力就象一把双刃剑,在为公众谋取幸福的同时,又有可能异化为掌握国家权力的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34] 正如孟德斯鸠的警世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5]权力的失控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终与法律设立权力的目的相悖。
  将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作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就要求我国行政程序法必须将行政权力的行使全部纳入行政程序法加以规制,规定“法定程序外无行政。”并且,对于虽然实体正确,但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赋予其法律效力,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同时彰显。[36]
  
【注释】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81—482页。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91—493页。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89—491页。
章剑生《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分析》,《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16页。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52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09页。
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3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版,第894页。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88—489页。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421页。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21页。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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