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全解析(上)
石先广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用工;解析
【全文】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
劳动合同法》已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预示着劳动用工管理法律化时代的到来。首先,企业在劳动用工中需要依法用工和依法管理,要注重规范化操作,完善规章制度和考评制度。否则,需要支付高成本。其次,在劳动用工管理中要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如在招聘和入职管理中要做好录用条件的设计和员工入职前审查;在离职管理尤其是辞退员工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具体而言,这部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适用范围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
劳动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双方权益的维护。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
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
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与这些用人主体之间如何适用法律,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鉴于上述新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