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在商标的专有、垄断、财产关系上,应当看到,在专有意义上,商标作为垄断不会必然产生损害作用。在商标作为财产和垄断的关系上,两者也不是冲突和对立的。有学者主张专利权和著作权不是合法的财产权,而是国家授予的垄断。[22] 如果将其扩大到商标,会扭曲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与法定垄断权之间的联系。
  以上讨论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专有性、垄断性表明,在实现知识产权法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适当平衡过程中,授予在既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是基本的解决办法。如果将这种专有权称为垄断,那么它和经济学上使用的经济性垄断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这里的专有或者说垄断的惟一结果是被授予权利的知识产权人对相关信息实施惟一的控制或者“占有”。但在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中,这种专有的内涵并不都一样。例如,在专利权中专有性的程度较高,第三者即使是对独立创造信息的公开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著作权的专有性程度则不及专利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的侵犯是建立在复制或演绎的观念上,即如果被告的作品是复制或者是以某种方式演绎原告的作品,将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最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有形财产的专有性,也是有区别的。财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因为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禁止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场合,财产的所有人有被自然赋予的垄断权,这是法律缺乏对时间限制的结果。垄断特征从它的标的的自然性质中产生而来。作为有限资源特定的体现,财产的物理性质导致了特定的竞争性专有的效果。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性的权利,则是人为地通过私法选择和创造的。
  
【注释】  本文获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项目编号: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2004年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第16号招标课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Cf. Hoffman, Limitations on the Right of Publicity, 28 BULL. COPYRIGHT SOC’Y 111.112 (1980).

梁慧星:《广播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0页。

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引自Roy G. Saltman, Copyright in Computer-Readable Works: Policy Impacts of Technological Change, Washington D. C. NBS Special Publication 500-17, 1977, at 40.

Fox Film Corp. v. Doyal, 286 U.S. 123, 127 (1932) .

H. R. Rep. No. 742, on H.J. Res. 676, 87th Cong., 2d Sess. 6 (1962).

Hudon, The Copyright Period: Weighing Personal Against Public Interest, 49 A. B. A. J. 759 (1963).

参见L·Ray Patterson, Stanley W ·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Sathens & London, at 5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