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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关于作为专有权的专利“垄断”,还有一个相关概念需要明确,即所谓“经济租金”——垄断利润问题。很多专利,特别是那些在市场上成功的专利,确实导致了专利权人获得经济租金。减少制造成本的专利可能会允许专利权人获得经济租金。这是假定其他厂商不能利用革新来减少生产成本,而这正是从赋予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而需要实现的目的。专利权人获得的经济租金是由专利权人的单个成本和竞争者的单个成本之间的差别来实现的。经济租金在经济学中很普遍。当经济行为人比竞争者具有成本优势时,无论是基于法律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他们能够获得经济租金。法律上的原因可能是实施规则限制。有学者指出,“经济租金”的概念比“垄断”的概念更适合于分析专利。由于发明者对被专利保护的发明具有成本优势,允许比竞争者获得更多利润——经济租金。[18] 笔者则认为,在为避免将专利垄断混同于经济垄断的层面上,经济租金的概念确实有其独特之处。一般而言,所提及的专利垄断不是经济垄断含义上的垄断,它相当于“经济租金”。
  (三)商标权的专有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专用权”,也具有垄断特色,但也不是经济性垄断意义上的垄断。将经济性垄断意义适用到商标制度中是有问题的。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指出,商标法没有赋予垄断,无论在什么适当的意义上看。如果在某种层面上商标权是垄断权,那么这种垄断只是一定程度,即商标权人能够阻止在混淆、误解或者是欺骗可能发生的场景下禁止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这种垄断实际上是我们这里探讨的“专有”的同义词。
  涉及商标的“垄断”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在商标制度的发展中,有一种将商标定性为不合法的垄断形式的趋势。在18世纪的一个商标案件中,罗德 • 哈德威克开始关注商标的垄断性问题后,即存在这种趋势。[19] 到了20世纪,则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商标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恰恩伯林即是这方面的代表。他的《垄断竞争的理论》反映了这一观点。根据他的论述,商标能够使他的所有人区分其商品,从而排除了其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具有其特征的商标。因此,商标保护使商标权人能够有效地降低对独特的产品市场的控制成本,从而产生了商标权人作为垄断主义者的需求曲线的下降,相关的垄断租金和负重损失也随之降低。虽然恰恩伯林本人认同了产品区别的需要以及放弃虚构的完全竞争模式,他的作品成了将商标作为垄断讨论的一部有影响力的著作。在美国的立法争论中导致1946年《兰哈姆法》的诞生。他的作品成了美国司法部反对商标保护的基础。[20] 强化商标的垄断特色、将商标看成是垄断,并且这种垄断脱离了竞争,使社会价值最小化——这是商标强保护的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这与商标理论在传统上主张商标识别功能的重要性,而相应地主张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形成了对照。
  20世纪以来,关于商标垄断问题的讨论则还涉及到商标是不是财产的问题。垄断和财产基本上是不相关的。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商标只是财产,而不是垄断。反对商标是垄断的人士是从类似于前述的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作为立论基础的。对消费者而言,商标为消费者选择在市场中的竞争性商品提供了实质性的区别手段。通过区别商品来源,商标提供了消费者所需要的信息,而在相反的情况下则难以获得。这样可以使消费者认购自己所需要的特定商品。即使商标保护将会使产品区别开来,从而排除完全竞争,商标保护仍然为“有效的”、“公正的”或者是“负责的”竞争提供了适当空间。[21] 虽然竞争不是完全的,这种不完全的竞争仍然被认为比起在超市上消费者仅仅凭对商品的物理特征来进行选购的效用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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