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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2.专利权的专有性之内涵
  专利“垄断”权的授予和形成经济上的垄断没有必然联系,只是在很有限的领域如此。一个公司一年可能获得很多专利,但在市场上有时很难获得市场垄断力。在今天,在“专有权”的意义上,专利垄断权的效力,与专利的市场力直接相关。专利的市场力则取决于特定产品的需求弹性,而反过来来又依赖于可以获得的产品的替代品范围。在18-19世纪,专利权人控制市场和确定在先发明的价格的垄断权较强,因为那时在狭窄的市场领域中工业商品的范围较窄,非专利替代品难以生产。然而,现代工业发展的多样性使得很多专利产品都可以存在替代品的生产。更具体地说,至少有三个竞争性压力的显著形式对专利权人发挥着作用。一是,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可能会面对很相似的替代品。二是,在专利经济寿命的起始阶段,陈旧的技术继续存在于市场,与新近的专利技术展开竞争。三是,在专利经济寿命的最后阶段,竞争性公司直接与专利权人展开竞争,迫使专利权人将价格确定在竞争性水平上,以获得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的市场。[16] 因此,专利权人不宜不适当地使其产品价格高于公众不能获得的更廉价的替代品。为展开市场竞争,专利产品因一定价格利用程度须与以较低价格出现的替代品利用程度相同或更高一些。另外,除了替代性产品外,其他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竞争性技术的进入,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力也有重要影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以试图开发必要的资源来服务于专利产品市场,以便在市场被其他竞争对手进入时,专利产品市场仍然存在,并且占领这一领域以便在专利期限届满后不会促使其他竞争性公司以利用在专利届满后较低的市场价格利用其专业化投资。
  从发明的社会效用看,发明是生产智力财富的重要途径,发明的产生是对公众需要的新的满足和人类知识宝库的累积。发明是从无到有的东西,发明者所从事的发明在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在发明被授予专利之前,专利垄断权并不阻碍公众中的任何成员继续生产或者销售他们的产品。专利垄断保护的只是以前的产品市场所没有的。专利权人与现有的企业进行竞争——如果他要竞争的话,他不是提供与现有的制造商一样的产品,而是提供一个实现相同或者类似目的的或者满足同样需要的、更富有效率的不同产品。这种提供,自然增加了公众选择商品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学者认为,对专利垄断权而言,即使它赋予发明者的是一个垄断权,它增加了社会福利而不是从社会福利中抽走了一部分。[17]
  不过,专利作为一种垄断权而掌握在专利权人手中,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最佳的利用,例如专利权人利用发明的条件比其他的竞争对手差。更实质性的是,由于专利权人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他们可能不会在确保对社会有益的环境下使用发明,或者要求过度地补偿其成本。通过垄断者的生产可能比起竞争性生产会使生产水平低而价格偏高。此外,垄断者的政策可能是有意不利用一些机会,较少利用其他一些生产性资源,或者用较差的技术。也就是说,专利由专利权人完全垄断,并非意味着最佳社会效用。正是基于此,专利制度创设了一系列的制度特别是专利的许可与转让制度以促进发明的最佳利用。此外,由于专利法限制了其他人实施其发明,也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垄断,导致超竞争价格、生产的限制和经济学家所称的负重损失。专利法需要使这种潜在的扭曲或者没有效率达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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