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虚律师为不服虚拟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向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时,曾提出:依照法律规定,相关判决书中被告收受律师送礼的部分并非受贿(被告也给律师送过礼,并且双方所送礼品礼金总额相当),但判决书却错误地认定被告收受律师送礼为受贿,而被告因为其收受律师礼金在其受贿数额中所占比例极小,其收受律师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对其量刑几乎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被告也就没有为此提出上诉或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律师行贿显然不妥。同时,行贿是一个罪名,而非一般违纪行为,因为它属于《
刑法》调整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律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应享有这种权利。《
律师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律师“行贿”行为应当是指“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而不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意认定。另外,更重要的是律师作为证人没有被通知到庭与被告质证,也就是说,法院把一份没有到庭质证的证人证言(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法院通知证人而证人没有到庭,而是证人要求到庭质证,但法庭根本就没有通知)作为认定被告受贿的证据,而司法行政机关又把法院对被告受贿的认定作为证据来处罚律师,这样“背靠背”的处罚岂不荒唐之极?然而就是这种荒唐之极的行政处罚,居然能得到复议机关的维持。
子虚律师说: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与子虚拟省司法厅的处罚决定如出一辙,仍坚持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审查或推翻审判机关生效的判决”,他们只能依据审判机关已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子虚律师行贿,而对子虚律师提供的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谓“行贿”事实的六份证据只字未提。并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律师行贿行为进行认定”。
“看来我真是一个不合格的律师,也该被淘汰出局了”,子虚律师说:“我做了近二十年律师,对上述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与复议机关的认识差距竟这么大,以我这个水平去理解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让当事人去相信法律,简直就是在欺骗当事人,这样的骗子,我不做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