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危险的事是法律失信——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十
司马当
【摘要】我们现在真的需要一批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生活的社会环境的精英分子能致力于我们理性、平等、和谐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许他们努力暂不被人理解甚至被人嘲笑,但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向这个社会所提供有见地的思想和有益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在他们自己被溶入历史洪流之前,至少能激起些许浪花,而正是这微不足道的些许浪花,才积少成多,汇成波涛滚滚的历史洪流。
【关键词】诚信;理性;司法公正
【全文】
去年,笔者在西安出差,刚上出租车,那驾驶员听说我去法院,就很认真地问:你说,咱们国家到底有没有法律。本来我想很正统地告诉他:当然有法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怎么能说没有法律呢?但看着发问者那十分较真的神情,加之做律师遇到的有法不依、违法办案的事情又十分平繁,也就不得不用一句禅语来调侃:法在你心中,信则有,不信则无。
让人感到悲哀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当老百姓把法律当作《圣经》去读时,而在另一部分执法人员的眼里,那法律只不过是任其揉捏的橡皮泥。比如《
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可就是有不少执法者明目张胆地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你不按他们的要求去作证,就不让你走,不让你睡觉,甚至大打出手。比如《
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就有些法院竟不通知证人到庭质证,甚至证人要求到庭质证也不让出庭,那怕明知证人证言是被刑讯逼供取得,那怕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有明显的矛盾。《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于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就有些司法机关把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双方互有来往、互赠的礼品、礼金数额大致相当的行为也认定为行贿。在这里,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被他们随意地搅混了。当然,有人说这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找关系,动用权力或金钱去影响那些司法者,让他们将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归位,也就是说当事人要用真的“行贿”才能求得“非行贿”的法律归位。难怪有人发牢骚说:“法律是个婊子,只跟权力和金钱上床,从来都不把正义放在眼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