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鉴于
《公司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例如在
《公司法》中有待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表述多达16处之多,给
《公司法》的实施带来困难。在法律条文中留给执法部门过多过大的立法解释空间,无疑是立法过程中的一大缺陷。而特区公司立法则较为细化,除1993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外,又依据
《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于1994年11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于1996年1月颁布了《深圳市公司蓝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等规章和政府规章性文件,为规范公司组织机构以及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
三、深圳特区公司立法的展望
特区公司立法既取得了重大成就,也有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之处。
1.必须规范关联公司。传统
公司法仅以单个公司作为自己的规范对象。现代西方
公司法在规范单个公司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规范关联公司的内容。所谓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因相互间具有控制、从属或相互投资关系而形成的公司群体[1]。例如母子公司,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但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上控制着子公司。关联公司固然有其积极作用,但若管理措施跟不上.也会带来消极影响。今年6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的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将公司的违规行为报中国证监会查处[2]。猴王事件反映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的人员、资产、财务三不分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这一信息没有及时、充分披露,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类似事件还很多,这就有必要尽快立法规范关联公司及其交易。在国家
《公司法》还未全面修订的情形下,深圳不妨先修订《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将关联公司纳人调整范围,或者单独制定《关联公司交易条例》来加以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