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钟明霞
【摘要】本文在肯定公司立法成就的基础上,对特区公司立法及其特点作了评析,并指出特区公司立法应就规范关联公司、增强《商事条例》的可操作性及放宽高新技术出资比例等方面予以废、改、立,注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及国际惯例,以更好地为特区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词】特区公司立法展望
【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自1992年取得立法权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中有关公司的立法更走在全国前面,为特区经济发展起到了规范指引和保驾护航的作用。值此特区成立20周年纪念,有必要对特区公司立法作一回顾与展望,以期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特区公司立法的成就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后,凭借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毗邻港澳的地理优势,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当有些人还在为股份制姓“社”姓“资”争论不休的时候,深圳的股份制企业已有了长足发展,各种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开遍了特区大地。但由于公司的设立缺乏规范,大量公司资金不真实,甚至属于皮包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规范,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以称为公司,公司与企业法规范的企业无法区别;公司内部管理和分配制度混乱,缺乏必要的约束,高工资、高福利现象严重,少数人利用职权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这些现象一度使得公司的名声很不好,甚至给人以搞公司便是搞违法活动的印象。这就巫须通过立法来规范公司的行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股份制企业在全国得以普遍发展,国家体改委等部门于1992年5月发布了《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参照这些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制定了关于公司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这就是1993年4月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及1993年9月的《<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和规章在时间上早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不仅有利于规范特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
《公司法》的制定起到了探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