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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四)跨国公司的特征
  跨国公司是企业集团的高级形态,成熟的企业集团大多是跨国公司。其基本特征是:1. 机构的跨国性。跨国公司的经营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 战略的全球性。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角度考虑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策略。3. 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由设在母国的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4. 内部的关联性。跨国公司设在各国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存在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跨国公司这一庞大的经营实体。
  (五)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根据上述对日韩中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基本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成熟的企业集团具有如下法律属性。
  第一,集合性。从企业集团的构成来看,它具有集合性。表现在:1.企业集团系由若干企业组合而成,即所谓“企业group”是一种非单体的复合式企业组织。任何一个单体企业,无论其规模多大,实力多强,都不能谓之企业集团。这些成员企业按照其与核心企业的资本结合关系和合同关系可以分为核心层、控股层、参股层和协作层,它们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集合为庞大的多层次的经营实体。2.企业集团的身份及其权能是由各成员企业集合而来。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将其独立的身份和权能让渡给集团,构成集团身份及其权能—但身份和权能又按一定原则和方式分割由各成员企业分散行使。详见后文。
  第二,集中性。从企业集团的管理来看,它具有集中性。企业集团作为由若干企业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内部统一和协调,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管理,以便于对外一致行动。这种集中管理是指由集团的管理机构对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决策,各成员企业必须接受和服从。其内容涉及集团内人财物、产供销各方面。这种集中统一管理权的来源,一是核心企业对其他成员企业的股权;一是成员企业自愿让渡其部分自主权而授于核心企业,以使集团形成统一的集中的经营和管理,发挥整体功能。在德国,企业集团被称为是“处于统一管理之下的支配企业和从属企业形成的联合组织”。[2]
  第三,金融性。从企业集团生长所依赖的外部因素来看,它具有金融性。这是指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与金融资本息息相关。金融资本的高度介入和融合是企业集团成熟和完善的基本要件。金融资本可以分为国家金融资本和私人金融资本。在欧美发达国家,企业集团是在私人金融资本支持、参与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日韩中等后发达国家,企业集团的成长离不开国家金融资本的支助和扶持,这在战前日本财阀集团和二战后韩国企业集团的成长过程看得很清楚。企业集团的金融性表现在:1.企业集团的生成需要金融资本作后盾。在日本,金融系企业集团就是大银行资本渗透于工商业,以大银行为中心生长起来的,这与欧美的财团型企业集团如洛克菲勒财团一样;而独立系企业集团本身具有雄厚的资本。2.企业集团发育成形后,金融成为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金融系企业集团,大银行、大企业和综合商社构成企业集团的核心;而独立系企业集团,本身也向金融型发展,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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