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古罗马,地主对于佃田人也应负有一定的义务。对此,乌尔比安在《法学汇纂》中曾做过论述:倘有人出租庄园,当仔细查看他应将哪些家具提供给租户。如果这些家具没有提供,租户可以提起诉讼。涅拉提乌斯在给阿里斯托努斯的信中谈到,应该为佃户提供大桶、葡萄压榨机、榨油机,并附加以绳索。如果机上没有绳索,主人应保证供给。葡萄压榨机如果已经损坏,主人应予修复。而若因佃户不慎而损坏,则由其本人负责。涅拉提乌斯还谈到,榨油所用的蓝筐,应由佃户自备。如果是用方木榨油,则主人应备有榨油机、吊轮、方木以及提机用的螺旋柱。还有烧热水洗橄揽用的大锅以及其它盛油用的器皿。主人还应提供大酒桶,涂上树脂以备佃户使用。(注: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58页。)
可以看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契约,其内容的侧重点不十分相同。敦煌契约没有详细地要求地主应承担如此多的义务,这是由主佃之间强弱不同而决定的。但无论如何,各类义务分担条款在契约中的明示,可以说明租佃双方对权利义务的主张已经落实到了具体条款之中,可以认为是契约文化的一个进步。
四、保证条款与违契处罚条款
地主、保人担保事项,及主佃双方的悔约罚,是敦煌租佃契约中独有的,为古罗马契约中所无。惟地主担保只有1例(第6件契约),它是在缺乏保人情况下使用的,其内容属于所有权瑕疵担保,其效力也与保人担保相同,故不赘述。这里,重点谈另外两种担保。
(一)保人及保证条款
租佃契约中的保证条款是对缔约双方中任意一方或双方债权的保护。保人是租佃契约中所约定的债权实现的第三人。
分析附表5的这些契约,有些因素是值得重视的:在无保证条款的7件契约(不计有缺文的3件契约)中,第1、第4、第7件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为同乡百姓,且土地及大部分租金已当日交付;第8件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为叔侄关系,第10件契约是侄身处异乡而将土地租与伯父,由伯父打理与土地有关的差税杂役,可能古中国的熟人社会(同乡、亲属关系等)特征,以及租佃契约本身的特性对交易地域的限制,影响了保证内容的出现。因为这里的担保事项比较多地只是对权利瑕疵(所有权瑕疵)的担保。而这一点,熟人社会是了解的,担保的必要性是不大的。第11件契约是典契,第12件契约是合种地契,也是同一道理。所以,大部分契约中无该项条款,其契约之债也能得到顺利履行。但这并不否认保证条款的存在是契约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是契约文化发达的一个标志。第2、第3、第5件等3个契约的明确保证条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3个保证条款中,第3、第5件契约是要求保人对土地所有权瑕疵进行担保;第2件契约是留住保证,实际是对佃田人租金交纳的担保,这是当时保证内容的两个方面。
[附表5] 序号 保人 保证内容 地主 保证内容 恩赦担保
1 无 无 无
2 见人及保弟晟子、
兄海如 身或东西不在,仰保填还 无
3 保人弟齐兴清 如后有人恡护,一仰弟齐兴清 当 无
4 无 无 无
5 署名无,但契中有 更亲姻及别称忍(认)主记者,一仰 从今已后,有恩
“保人”及保证事项 保人祗当,临近觅上好地充替 赦行下,亦不在
语(论)说之限
中间或有识认称为
6 无 高加盈 地主者,一仰加盈 无
觅好地五亩充地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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