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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租佃契约与古罗马租契的比较研究

  与之相比,埃及文书中没有明确写明租佃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作出这样的解释,埃及成为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之后,罗马皇帝将其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赏赐给亲近的人,所以当地土著居民完全没有了土地所有权,为了生存,只能佃种土地,取得使用权,因此在契约文书中无须写明租佃原因。
  三、租期、租金(与物之规格)及税赋分担
  敦煌租佃契约,租金在前,租期在后;古罗马埃及租契,租期在前,租金在后。至于税赋分担,敦煌租佃契约紧接租期之后,古罗马埃及租契则在更后的位置。关于租期、租金与交租期限,见下表。
  [附表3]
  序号  租期   租金       租金交纳时间
              立契时交付三亩租金,来年六月内交付
  1  似为1年    [直价一亩]麦小(小麦)壹斛
              剩余二亩租金
  2  不定期(租价按年 每年价麦捌汉硕;其每年地子,三分内二
   计)   分,亦同分付      (每年)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
  3  缺(似也不定期)  像奴参分内仰请一分       至秋
  4  奠(佃)种叁年   断作三年价直干货斛□壹拾贰石,麦粟   至到(来年)五月末分付(3年租金)。又
      五石,布壹疋肆拾尺,又布三丈。布一疋    布三丈,余到其上□并分付刘加兴
  5  贰拾贰年佃种  上好生绢壹疋,长□□□□。捌综 壹    似当日交纳
      疋,长贰仗(丈)伍尺
  6  贰年佃种    麦两硕、粟壹硕       抵债。可理解为当日交纳
  7  壹周年   限断作价直两硕五斗,内麦贰分、粟壹分    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悬欠
  8  似为1年  其地断作价直,每亩壹硕二斗。下文之
      “不谏(拣)诸杂色目,并惣(总)收纳”,疑  似立契时交纳
      指租金可用麦、粟等支付
  9  一年周为□□  缺         缺
  10  不定期   一任施功佃种,若收得麦粟,任自兄收颗    免费耕种,故不交纳
      粒,亦不论说。无租金
  11  佃种限肆年   断作地价,麦壹拾伍硕。     质典,其日见过
  12  不定期   无         合种,以力入股,无租事,故不交纳
  13  缺     缺         缺
  14  缺(似也不定期)  缺         缺。但也系合种
  15  缺     缺         缺
  16  两年    每年应交纳租谷(不包括种子)四十阿尔    每年帕尼(Payni)月份(5—6月)交纳租
      塔布斗小麦(用每斗四升的量具)     谷
  (一)租期。租期是租佃契约的一项重要的时间要素。它一般从立契时间开始,直至约定期止终了。租期的长短,可以反映租佃关系的稳定程度。
  敦煌租佃契约中,租期确定的,租期1年的2例,2年、3年、4年的各1例,22年的1例,疑似1年的2例;租期作不定期处理的3例,疑似不定期的2例;因缺文看不到租期的2例。则确定者以租期1至4年为常态,租期22年的是例外;其不定期,以2至4年为限度,似不会更长。如果这个推断不错的话,那么,1至4年的租期,当是当时当地租佃关系反复轮回的周期。古罗马租契也以2年为期,可能也属于主佃双方不太稳定的情形。
  敦煌契约租金条款完善的7件文书,以及罗马的埃及租葡萄园契,其纳租方式都是额租制。所谓额租制,即佃田人向地主交纳一定货币或实物地租之后,其收获所得即全部归自己所有。在某种程度上,此种纳租方式可以促使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增加土地产量,有利于主佃双方。但在农业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除却一些人身依附关系等情况,实行此种额租制,交易成本很高,风险过大,对佃田人是不利的。(注:参见张五常:《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0—127页。)因为通常情况下,都是地主与佃田人在均衡双方利益关系之后,对于某一租价达成一致,但由于租期较短或不定期,这种均衡状态很快被打破,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长期规划,从而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在续签契约之时,地主会根据土地收成情况调整佃田人的地租。佃户为了避免增加地租,在签订租约时应与地主重新协商或协商不成不续约而去租种其他人的土地。这种情况一方面常会增加租佃的交易成本,损害佃田人的利益,但从另一角度考虑,由于契约期限短,契约条款因为经常协商而处于变动状态,因而可能尽快变得科学合理,趋于完善。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因此在定额租情况下,佃田人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因为一旦歉收,佃户可能除却纳租,将一无所有,甚至所收之物不足以交租。因此在订立该种契约时,佃户必须对此种风险予以回避,通常约定此种情况下由地主采取免租、减租等事后补救措施,即免责条款,但是以上契约文书却没有该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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