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
序号 地主情况 出租原因 佃田人情况 入租原因 契约类型
1 康海多 无(疑为缺粮) 张文信 出、入租契
2 僧善惠 无(疑为无力耕种) 索海朝 入租契
3 齐像奴 匚二二其人力 僧福智 出租契
4 慈惠乡百姓刘加兴 阙乏人力,奠(佃)种
不得 当乡百姓樊曹子 出、入租契
5 神沙乡百姓僧令狐 为要物色用度 同乡百姓价员子 出租契
法性
6 洪池乡百姓高加盈、 欠僧愿济麦粟,出租
光寅 以偿其债 僧愿济 出租契(还债)
7 奴子 阙少所须 同乡百姓王粉堆 出租契
敦煌乡百姓索黑奴、
8 侄男索□护 程悦子 伏缘欠阙田地 入租契
9 太傅法律曹 庆奴 欠少田地 入租契
10 索义成 罪遣瓜州,寡母无力 兄索怀义(义成母之
耕种 夫兄,实为义成伯 入租契(代佃)
父)、索富子
11 莫高乡百姓龙章祐、 伏缘家内窘阙,无物 连畔人(地邻)押衙 典地契
弟龙祐定 用度 罗思朝
12 莫高乡百姓徐保子 龙乡百姓祝骨子 为缘家中地数窄狭 入租契(合种)
13 缺 缺 缺 入租契
14 住子 法弁(法嵩?) 法弁少有匚二二(疑 入租契(合种)
为欠少田地)
15 杨文政 缺 缺 出租契
16 萨拉庇欧之子西罗
(孩童),监护人西罗 阿库西劳斯之子
代斯之子伊斯奇里 ——阿芙罗底西乌 无 入租契
欧,孩童之母西罗伊 斯
斯
(一)主佃双方的情况
租佃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即地主与佃田人主佃双方,是订立契约的主体。但不同类型的租契,出现的先后顺次不同。敦煌的出租契中,先列地主属籍、身份、姓名,次列出租原因,再后是佃人属籍、身份、姓名;入租契中,先列佃田人属籍、身份、姓名,次列入租原因,再后是地主属籍、身份、姓名。就介绍的内容而言,主佃双方所属乡制(包括同乡、异乡),主佃双方的身份,主佃双方的关系,甚至地邻关系之“连畔”,都应当是在契约叙事中需要明确下来的基本要素。
从乡制叙述看,属于同乡的占得比例较高。有明确的所属乡的契约中,4件分别注明“同乡”、“当乡”、“连畔”;只有1件合种契约,主佃双方属于不同的乡(第12件);其余10件也可推定属于同乡人租佃。
主佃情况介绍也反映了亲属间的共财情形。第6件契约的地主高加盈、光寅(注:“光寅”,《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作“先负”,则非人名。见前引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沙知书,第331页。)共同出租其地,二人可能为父子或兄弟关系;第11件契约的地主为兄弟二人共同质典其地,显然是共财。同时,亲属间甚至非亲属的合作共同经营,也有反映。第8件契约的索黑奴、程悦子共同佃种索□护土地,二人可能是亲属,因行文中提到“于侄男索□护面上……租种瓜”;至少索□护是索黑奴的侄子,已是无疑。第10件索怀义、索富子二人共同耕种,也当是父子共营;第12件合种地契,是莫高乡百姓徐保子出地,龙乡百姓祝骨子出力,耕种70亩地,赋税、种植、劳役等由后者负责;第14件合种地契,住子出地,法弁(法嵩?)出粪。我们之所以将其放在租佃契约中分析,就是对于无地者而言,已相当于租种,不过代价较小。典地契严格地说也不算租佃契,而是附条件的质典借贷,可以回赎其土地,但我们暂将其借贷物理解为佃价而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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