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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租佃契约与古罗马租契的比较研究

  [附表2]
  序号 地主情况   出租原因    佃田人情况   入租原因   契约类型
  1   康海多    无(疑为缺粮)   张文信        出、入租契
  2   僧善惠    无(疑为无力耕种)   索海朝        入租契
  3   齐像奴    匚二二其人力    僧福智        出租契
  4   慈惠乡百姓刘加兴   阙乏人力,奠(佃)种
      不得    当乡百姓樊曹子      出、入租契
  5   神沙乡百姓僧令狐   为要物色用度    同乡百姓价员子      出租契
   法性
  6   洪池乡百姓高加盈、  欠僧愿济麦粟,出租
   光寅     以偿其债    僧愿济        出租契(还债)
  7   奴子     阙少所须    同乡百姓王粉堆      出租契
            敦煌乡百姓索黑奴、
  8   侄男索□护        程悦子     伏缘欠阙田地   入租契
  9   太傅法律曹        庆奴    欠少田地   入租契
  10  索义成    罪遣瓜州,寡母无力   兄索怀义(义成母之
      耕种    夫兄,实为义成伯       入租契(代佃)
            父)、索富子
  11  莫高乡百姓龙章祐、  伏缘家内窘阙,无物   连畔人(地邻)押衙      典地契
   弟龙祐定   用度    罗思朝
  12  莫高乡百姓徐保子       龙乡百姓祝骨子   为缘家中地数窄狭 入租契(合种)
  13  缺          缺     缺    入租契
  14  住子         法弁(法嵩?)   法弁少有匚二二(疑  入租契(合种)
               为欠少田地)
  15  杨文政    缺     缺        出租契
  16  萨拉庇欧之子西罗
   (孩童),监护人西罗       阿库西劳斯之子
   代斯之子伊斯奇里       ——阿芙罗底西乌  无    入租契
   欧,孩童之母西罗伊      斯
   斯
  (一)主佃双方的情况
  租佃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即地主与佃田人主佃双方,是订立契约的主体。但不同类型的租契,出现的先后顺次不同。敦煌的出租契中,先列地主属籍、身份、姓名,次列出租原因,再后是佃人属籍、身份、姓名;入租契中,先列佃田人属籍、身份、姓名,次列入租原因,再后是地主属籍、身份、姓名。就介绍的内容而言,主佃双方所属乡制(包括同乡、异乡),主佃双方的身份,主佃双方的关系,甚至地邻关系之“连畔”,都应当是在契约叙事中需要明确下来的基本要素。
  从乡制叙述看,属于同乡的占得比例较高。有明确的所属乡的契约中,4件分别注明“同乡”、“当乡”、“连畔”;只有1件合种契约,主佃双方属于不同的乡(第12件);其余10件也可推定属于同乡人租佃。
  主佃情况介绍也反映了亲属间的共财情形。第6件契约的地主高加盈、光寅(注:“光寅”,《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作“先负”,则非人名。见前引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沙知书,第331页。)共同出租其地,二人可能为父子或兄弟关系;第11件契约的地主为兄弟二人共同质典其地,显然是共财。同时,亲属间甚至非亲属的合作共同经营,也有反映。第8件契约的索黑奴、程悦子共同佃种索□护土地,二人可能是亲属,因行文中提到“于侄男索□护面上……租种瓜”;至少索□护是索黑奴的侄子,已是无疑。第10件索怀义、索富子二人共同耕种,也当是父子共营;第12件合种地契,是莫高乡百姓徐保子出地,龙乡百姓祝骨子出力,耕种70亩地,赋税、种植、劳役等由后者负责;第14件合种地契,住子出地,法弁(法嵩?)出粪。我们之所以将其放在租佃契约中分析,就是对于无地者而言,已相当于租种,不过代价较小。典地契严格地说也不算租佃契,而是附条件的质典借贷,可以回赎其土地,但我们暂将其借贷物理解为佃价而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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