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融合论
融合论在承认民法对调整市民社会的基础性作用、承认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强调
宪法在规范和价值上对民法的统率作用,认为民法并不是与
宪法并立的、同格的存在,民法应该遵循
宪法。融合论也是一种颇为有力的观点,其代表包括日本学者我妻荣、樋口阳一以及山本敬三等人。在这里,笔者将主要以樋口阳一的观点为代表对融合论的观点进行简要介绍。
樋口阳一分别从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规范内容的实质价值两个方面论述了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首先,在规范体系上,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
宪法具有上位法的地位当属确定无疑。实际上,即使是并列论者的星野英一也认同在规范体系上
宪法具有优位性。其次,在规范内容的实质价值上,一方面
宪法与民法应统一于
宪法中所体现的基础价值,另一方面
宪法与民法之间也存在着实质价值的互相交流。融合论者与并列论者的区别在于,并列论者认为
宪法与民法共同的基础是自然法(人权宣言),而融合论者则认为是内化于
宪法之中的人权价值构成了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基础。尽管主张
宪法价值的基础地位,樋口同时认为
宪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实质价值的互相交流,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人权宣言和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法国大革命期间,为了彻底断绝与旧体制的关系,作为
宪法实质价值的人权宣言取得了至上的地位。而此后,
宪法的频繁更迭造成了“
宪法变迁,而民法传续”的局面。甚至是在较为稳定的体现了近代
宪法特征的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其
宪法也是将议会作为主权机构来看待,从而表现出了“价值中立”的特点。因此,人权宣言所蕴涵的
宪法实质价值实际上是由1804年民法典所体现和传承的,也就是说法国近代法的实质价值的基本性是体现于民法典中的。而现在,法国宪法再次确认了人权宣言所宣告的基本权利,这样,就可以认为在
宪法与民法之间形成了实质价值的互相交流。
(二)对各种争议观点的评析
纵观各种对
宪法与民法关系的争论观点,我们不难发现,考察
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基本关系,可以有多个角度,但以对法规范等级体系的理论考察和对法现象发生史的历史分析这两种进路更具现实意义。本文将在后续章节中,将以这两个进路为切入点详细分析
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基本关系,此处不再赘述。当然,在实际分析
宪法与民法基本关系的时候,往往并不是机械的运用其中一种进路而多是综合进行的,也只有在这种“多元主义”的视角之下,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才能得到清晰的呈现。
从上述诸观点看来,学界对“
宪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表现出了两个特征:
第一,从异质论到并立论再到融合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从对抗到协作的过程。传统观念之所以以对抗的眼光看待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因为,在近代
宪法的视野之下,
宪法是公民用以防范国家权力的工具,
宪法的作用在于将国家权力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确保市民社会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这种传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截然分立与抗衡的观念关照之下,
宪法的效力也就被限于国家的范围之内,对市民社会进行直接调整的是在宪法产生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的具有“独自性”的成熟而发达的民法体系。因此,
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也就被认为是互相并列、毫无瓜葛的对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