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李大勇;王洁;冯明胜
【全文】
财产保险行业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悄然退出保险市场。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案件却仍在困扰着法院和法官。由于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应当适用
保险法来调整其纠纷。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应当适用
担保法来处理,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因此,仍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再作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形式的担保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持一词。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理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人;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限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只是承担一种补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获取商业利益,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则以不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因为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保证保险实际上应是一种保险。此即保险说。
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此即保证说。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界和司法界已有共识,实际上是采用了折衷的办法。如中国保监会1999年第16号给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保监会的态度是十分明朗的,即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其实质是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