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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辩护理念

宽严相济的刑事辩护理念


王建胜


【关键词】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思想;宪法精神;综合治理
【全文】
  国家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为2010年完成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步骤,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思辨性地把握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和任务的能力,预示着惩治犯罪进入一个成熟领域,能加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进程。
  提出刑事宽严相济的口号不是在刑法之上再创立具有特权法性质的行为,而是倡导一种刑事立法、执法和适用刑事法律制度的理念,具有统一刑法思想,达到和谐刑事司法,充分保障人权等作用。提倡宽和严不是赋予司法者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代表一种无约束权力的行使,是一种抽象理念的构创。国家机器的操作者检察和法院系统都面临着正确无误领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任务,律师有配合司法机关正确贯彻宽严政策的法定义务,律师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是执业的先决条件。如何树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现从律师的视角谈谈一些看法。
  宽与严从哲学意义上分析是对立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宽就没有严,有了宽才有严,没有严体现不出宽,严在前,宽在后,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有界,宽严适度,互为表里,互相转化;离不开严也离不开宽,离开宽的严易折,离开严的宽易碎,宽到恰到火候,严至恰如其分;宽在严内,法外不能开恩,严在宽外,法内岂能容情。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要求宽严相济,把握宽严两条线,该宽则宽,当严必严,宽彰显法律的“慈”,严煞露刑法的“威”,“宽”教化民生使社会太平,“严”生杀予夺荡污流秽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严的叫人心服口服,宽的使人心悦诚服;严在心中,宽在面外,严重感性,宽尚理性。从刑法适用的角度来看,宽主要适度在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领域,而罪行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大的、民怨、民愤大的、暴力犯罪等一般不适用宽。宽严比较多的用在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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