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财产纠纷主要是出嫁女继承问题。在传统的习惯下,乡村中出嫁的女儿有了孩子以后一般不在娘家住,且没有自己的房子,回来后一般和父母同住或者住在兄弟家。同样,女儿同样对父母只有探望的义务,却没有事实上赡养的义务。老人的赡养费都由儿子承担,家庭条件差的,可以有政府承担。所以出嫁女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有些妇女受现代法律和都市生活的影响,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提出国家法“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主张权利,从而引起纠纷。
(二)建房和土地纠纷
外部纠纷主要集中在建房和土地问题的矛盾中,造成冲突的首要原因是受封建迷信的影响,如在建房时请风水先生看风水,相宝地,然后要求别的村民换地或者开河,或者不同意村委会作出的土地调换、征用或依法拆迁的决策。而依法拆迁是乡村都市化的一个必经程序;在建房时,对房檐和围墙的高度以及窗子,烟囱,路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一旦不符常规便会发生争执,有时会发生打架的行为。现在,由于居民们都住社区,这些由于地域因素造成的矛盾就自然而然的消失了。但矛盾无时无刻不在的,旧的消失了新的就会衍生,在社区中如新房装修油漆的污染,公共楼道的清理,住户的采光及公共财产的归属与管理等问题还会引起矛盾。
税费改革及农村形势的变化,很快就让乡村干部们因为土地问题而忙碌起来,那些在城市就业不顺利、但名义上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因此愿意回到村里,并申明一定要将自己的承包地收回来,他们不再允许正在耕种的农户耕种或者已经租给企业的土地占用 “自己的”承包地。而正在耕种的农户及企业则拿出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证明这块土地已被村委会转包给自己。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则拿出中央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文件,批评村委会签的转包合同不符合中央政策,属非法合同。矛盾双方都因此找到乡村干部,乡村干部无法解决这样复杂而深沉的矛盾,从而引起纠纷。随着国家近年来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不仅减免农业税而且给予种粮农户各种补贴,土地在农民的眼里一下子变得更加金贵了。然而,由于此前自愿将土地流转到种粮大户手里的农民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写明减税和补贴收益的归属权,这些惠农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引发土地纠纷问题的诱因。
(三)老人之间的纠纷
再次,是老人之间平均主义的矛盾纠纷。例如在江村有一个老人前年从上海一国营企业退休,2005年回到江村,回来后按照江村的规定到55周岁以后均可每月在村里领取200元的补助,该老人退休工资是1200元/月,村里其他老人认为他拿了两方面的钱(居委办和国营企业)而感到不公平。虽然回村的那个老人并不影响他们的利益,但是老人们总是觉得这不公平。这也是老人们一种朴素的公平思想的体现。这其实也反映了这么一个现象:假如有一份礼物,大家都有机会可以得到,但是最终结果是谁都宁愿得不到,也不让其中一人赚的便宜,他们认为这样才是公平的。
(四)乡民与外来人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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