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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民间习惯法的现状及走势——以武进湖塘镇江村庵村民事纠纷解决模式为样本的分析

新农村建设中民间习惯法的现状及走势——以武进湖塘镇江村庵村民事纠纷解决模式为样本的分析


In the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folk common law present situation and trend


管军军


【摘要】以江村庵村为对象的社会调查结果表明,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国家法已经普遍得到乡民心理上的接受。但在具体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乡民往往会在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中进行有目的的选择。在未来发展中,民间习惯法并不会被彻底抛弃而是与国家法和谐相处,共同调节乡民的社会生活。
【关键词】民间习惯法;国家法;民事纠纷;新农村建设
【全文】
  20世纪60年代由于“法律多元”理论的提出和传播,以国家法为中心的法律观终于被摒弃。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律多元问题开始被部分中国学者所关注,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就是民间法研究的兴起,并且方兴未艾。这其中自然有西方社会法学发展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学界有思想敏锐者一直致力于对中国法治进路的反思。学界希望通过民间法研究,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到必要的、现实的、有益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养分。按照学界的一般观点,民间法包括民间习惯法、民族法、行业法、村规民约等一切非官方法。笔者认为在我国民间法研究中学界一直存在这样的三多三少的倾向,首先是做抽象理论分析的成果比较多见而以民间习惯等现实民间法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的少;其次是在现有的实证研究中将视角集中于那些经济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1]的多而以经济发达地区为观察视角的研究成果少;这似乎表明部分学者可能认为只有在社会结构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才有民间规则存在和发挥调控作用的空间,也因此才会出现民间法与国家法激烈冲突的场面,所以无论是“秋菊的困惑”还是“山杠爷的悲哀 ”只能发生在地域偏僻、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2]再次是就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论述就现状分析的多而对于未来二者关系的走势分析的较少。
  因此,我们此次开展了以经济发达的苏南农村民间习惯为对象的社会调查,以实证分析的方法阐述了民间习惯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状态,并在此语境下对民间习惯法 与国家法的关系二者关系发展的走向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 问题与材料
  在众多关于民间法的研究结果中都明确的指出了这么一个现象,那就是在乡村城市化之前,乡民的活动一般都遵守原有的风俗习惯即民间规则,国家法则相对比较萎缩,纵使为村民所知,一般也会被束之高阁,仅供参考。有关婚姻,继承,赡养等纠纷都有相应的民间规则自己解决,而只要不发生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国家法也很少涉足。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研究新农村建设中民间习惯法如何演化,我们一改通常深入深远或者贫困地区的做法,而选择经济发达的乡村。我们希望探寻的是在经济发达、相对开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民间习惯法的生存状态及其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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