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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上)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但它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是一种还未转化为权利的合法的民事利益。该说同样是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上,认为“尽管域名尚未被WIPO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但不一定就要否认其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否则域名就会处于毫无被保护可能的尴尬被动的地位”[7] 。当然,由于域名究竟涉及怎么样的一种民事利益尚不清晰,所以暂且将其归入到“民事权益”这一集合里,留待未来逐步厘清。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域名与知识产权、物权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最好的办法不是类推适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而是专门立法对这种新型的民事权益进行规定。[8]也有学者在坚持民事利益说的同时,明确地提出:“域名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 易逝性和法定性”。[9]这里暂不讨论该观点是否正确,但无论如何,民事利益说将域名法律地位问题的讨论从“究竟是否存在域名权”推进到了“如果存在域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是什么权利”的层面上,比暂时搁置说前进了一步。
  第三种观点认为域名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但域名权究竟为何种知识产权,则观点不一,概括起来,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空间的标志,同时具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电子空间的自然延伸。[10]
  2.域名是商标保护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它们都起标识作用,都有排他性,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域名权应为商标权。[11]
  3.域名权具有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双重性质,是工业版权。[12]
  4.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与商标于一身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13]
  5.域名作为企业的网上法定注册标志,像商标一样,对企业而言是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和商标一样,是内涵了企业商誉的一种标志权。[14]
  6.域名是一项既与传统知识产权相关却又没有必然联系的全新的权利客体,是一种区别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15]
  第四种学说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域名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目前域名应属于商誉的范围。[16]
  第五种观点认为域名应当是一种民事权利,即名称权。域名是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体现、标识自己而设计使用的计算机IP的外部代码,而且,从字面意义来看,无论是中文“域名”还是英文“domain name”,都是指一种网上名称,是基于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与现实名称,其性质应是一种名称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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