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上)

  新闻三:2005 年4 月14 日,《新京报》讯:北京市民郝鹏注册了w w w .guom ei.com 网络域名并转让,国美电器为此将其送上被告席,称郝鹏此举为恶意抢注,并请求法院认定自己的“拼音及图G U O M EI”及“国美电器”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域名纠纷因何而起?域名是互联网用户易于辨识、记忆的互联网地址,因为这一技术功能的需要,使其具有唯一性;又因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采用申请注册制度,因此,互联网用户对域名的申请和使用并没有受到数量和制度上的限制。也就是说,互联网可以随时满足广大用户对域名的需求,而且互联网提供给每一个用户的域名是唯一的,没有共用的可能。因此就域名的技术特性和管理制度本身而言,域名争议无从谈起。那么“域名纠纷”因何而起?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域名的含义构成及其法律性质。
  (一)域名及其特征
  网络是基于TCPPIP 协议进行通信和连接的,每台主机都有一个唯一的标识固定的IP 地址,以此来区别在网络上成千上万个用户与计算机。用户必须向特定机构申请注册才可获得IP 地址,以保证网络上每台计算机的IP 地址的唯一性,从而确保可以在网络环境下区分所有用户。IP 地址用二进制数表示,每个IP 地址长32 比特(bit ) ,由4 个小于256的数字组成,数字之间用间隔,例如192. 168. 1. 123表示一个IP 地址。虽然IP 地址可以清楚的标识出用户,但由于其是数字标识,使用时很难记忆与书写,用户无法在上网时去输入如此复杂的IP 地址来登陆网站。为了能够简化操作,在IP 地址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一种字符型的地址方案,就是将每一个字符型的地址都与特定的IP 地址相对应,这就使网络上的资源访问变得容易快捷。这种用于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并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标识就称为域名(domain name)。[3]
  我国信息产业部2000 年发布的《关于因特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中,对域名进行了定义:域名是对应于因特网数字地址( IP address) 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与一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相比,域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惟一性。在互联网络中,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惟一的、绝对排他的,一个域名只能由一个人或单位占有,权利人自己使用时无法授权他人同时使用相同的域名。
  2. 标识性。域名是互联网上不同的用户以各自的域名来标识自身而互相区别的。域名是使用者在网络空间人格形象的鉴别符号。在因特网上每一个域名都代表一个特定的人;久而久之,其自然就变成了特定人格形象的标识符。每当提及一个域名时,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一个特定的人格形象,从而作出是否与之联系,是否进入网页的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