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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制中若干变量的分析

  立法系统是整个法制系统的基础。没有立法,没有适应社会整体发展的科学的立法,建立法制社会就可能仅仅停留在一句令人向往的政治口号而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思想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我国立法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不是量化的问题,而是适应的问题。当然,量化是一个很好的指标,但是适应才是根本。由于过去甚至现在我们一贯提倡尽快地完善立法,尽快地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所以,制定了一些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不适应的法律。社会公众,甚至包括法律圈子里的人,对法制产生了失落感。其根本原因便在于我们的立法与民间的潜规则存在诸多的不和谐之处。因此,当前正确发挥立法的功用,着眼点便在于使这些潜规则得以立法化。当然,这是一项艰难的历史任务,但是我们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完成这一本土化的过程,否则,难免使这一美好的目标流于破产!以法制化树立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使立法系统真正的科学化,本土化,现代化,最终才可能实现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系统的最大功能!
  其次,司法系统正确发挥其功用的条件。
  司法,是法的适用的统称。实现中国法制系统的最大的功用,必须发挥司法系统的良性作用。当前,司法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很严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瓶颈!司法上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犯法、贪污腐化等已严重的凸现出来。我国现在的针对司法的改革就是以法律的方法来促进司法的完善和科学化。当然,也是一种补救措施。正确发挥司法在法制系统中的功用,必须做到“依法司法”。依法司法首先要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从2002年起实行的司法考试的目的也在于此);其次,要真正的做到严格司法,依法司法。对司法队伍中的腐化堕落分子必须依法给与严惩!再次,要真正的实现人民群纵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司法正义的正反馈,其要点在于对司法以方向上的指引。总之,司法系统的完善对于整个法制系统的功用之正确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的作用!
  再次、执法系统正确发挥功用的条件。
  执法系统作为法制系统的一部分,其功用发挥的正常与否直接制约着法制系统整体功用的发挥。当前,执法系统中存在着执法不依的严重矛盾,并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信心的缺失!有鉴于此,必须使执法系统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执法系统的科学化,其要点在于执法必须摆脱封建社会中的“父母官”的错误观念。执法者是人民的公仆,是广义上的服务性行业的一种。若以“父母官”自居,必然会导致愚民、弱民的错误的封建观念,当然更不可能形成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再者,执法手段的改进(正确的说法应是服务方式的改善)必须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目标,而不是自我的凭空想象。唯有如此,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良性的发展机制;整个社会法制系统才能得以正确的发挥其应有的功用!
  最后、中国人的政治观必须得以正确的指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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