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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制中若干变量的分析

系统法制中若干变量的分析


张晓涛


【摘要】系统法制作为一个系统,其有效性的发挥和正常化的运作,必然要受到其子系统和制约。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处理其与其子系统的关系,正确的发挥其子系统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那么,我们试图建立的中国特色的法治,从其整体功能来讲,就不只是其子系统的功用的简单相加,而是会产生大于其子系统的功用。也就是说1+1〉2。同理,用哲学的语言来表述就是整体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具有部分所不具有的功能。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这些作为法制系统之部分的子系统的产生和谐性影响的条件。
【关键词】系统法制;变量;政治观
【全文】
  系统科学是兴起于上个世纪30年代的一门新兴的学科和研究方法。1985年4月26-28日,全国首届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在北京召开。这一会议标志着系统法学科学在中国的崛起。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因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其中,系统科学的研究方法为中国特色的法治市场经济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和方法论指引。在系统科学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新世纪中,我们国家提出要见了和谐中国。这是中国适应新形势发展以及自我发展所作出的一项伟大的举措。因此,有必要探讨和谐中国下的中国法治发展的路径,更有必要探讨和分析当前的系统法制中的若干变量,以期对我国的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社会主义法制系统是整个中国社会系的一个分支,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是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鉴定系统。此外,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还必须争取而科学的处理系统法治与中国的民主及中国的道德文化的关系。
  系统法制作为一个系统,其有效性的发挥和正常化的运作,必然要受到其子系统和制约。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处理其与其子系统的关系,正确的发挥其子系统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那么,我们试图建立的中国特色的法治,从其整体功能来讲,就不只是其子系统的功用的简单相加,而是会产生大于其子系统的功用。也就是说1+1>2。同理,用哲学的语言来表述就是整体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具有部分所不具有的功能。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这些作为法制系统之部分的子系统的产生和谐性影响的条件。
  首先、立法系统正确发挥其功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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