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民法法系有两个分支一样,普通法法系也有两个分支,即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普通法法系的范围包括:英国(英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或地区等等。这些国家或地区主要是英国以前的殖民地或附属国。
2.1 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辨异
关于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区别,学界已有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因此,笔者在此试图在简述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在法的价值选择、决疑方法及判例制度上的一些差异做一些探讨!
2.1.1 若干差异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尽管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来说,是一致的,但就法的形式而言,则存在较大的差别。
第一、法律渊源之异
所谓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又称正式渊源,亦即法律由不同的机关创制或认可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从而也就可以划分为各种类别,如制定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等,有时也包括经认可的习惯、法理等。[9] 民法法系国家中正式的法律渊源仅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的正式渊源,“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并承认法官具有造法的权力。
第二、立法技术之异
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普通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第三、诉讼程序之异
民法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究问式的特点,奉行干涉主义;而普通法法系采用抗辩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第四、法律分类之异
民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普通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五、适用技术之异
民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除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然后依据有关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普通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的是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进行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原则,即通常说讲的“判例方法论”。
以上仅是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一些较重要的区别。当然,两大法系在法的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之处,自不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