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些学者基于发扬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而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称之为“中华法系”或者提出“将中华法系发扬光大”,其情可表,但理性的面对与反思更为重要!历史上,“中华法系”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一般是指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王朝的法律以及毗邻国家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法律的总称。当代中国法律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而不是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的法律,是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因而,可以成为世界法系家族的一员。
1.2 评法系法治化
关于法系与法治的关系,笔者曾经反思:我们现在所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否陷入了西方学者所构建的法治“理想图腾”,或者说是否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一个倡导“法系文明”下的法治模式所建立的“殖民领地”,而甘愿充当“被殖民者”呢?
笔者认为,“法系”这一概念本身仅是学术或法学理论上研究的客体,其基本的前提条件是:世界秩序构建的模式所形成的法文化是多种多样的,而不是整齐划一和铁板一块!也就是说,“法系”这一范畴的确定本身就表明世界各国的法文化存在差异。
如前所述,一些西方学者将世界各国的法划分为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及一些其它法系。在这种划分中,他们(一些西方学者)倾向于将其在理论上所探讨的法系所呈现出来的法治模式等同于这种法治。于是,当一些非西方后现代不发达国家在探索和建立自己的法治国家时,这种无偿给付式的先入为主的“法系法治模式”就会被激活,从而影响着本国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及法治文化的形成。试举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为例予以阐释。
关于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差异,一般我们将其概括为:法的渊源上的不同,法的适用技术的不同、法的分类的不同、法的编纂的不同、诉讼程序的不同以及法律术语和法律的概念上的不同等等[4]。其中,判例法和法典化是二者在法系分类上的本质区别。可以肯定的是,在比较法的视野下,人们更容易把握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然而,我们的思维难免会打下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之迥异的烙印。故而,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以这样一种思维区分,其结果就是:“现代法治建设,要么选择罗马日尔曼法系、要么选择普通法系,或者从二者之间择其所长。”[5] 但是,这种有关上述两大法系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误解,亦即比较的目的不是区分出两大法系的不同点,而是找到它们所共有的可资借鉴的共性。恰恰是这一点,常常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所忽视,造成一种法治潜在模式的虚假表象和缺乏理性探索的努力。
从作用上讲,法系理论夸大了世界各国在法治上的差异,并使这种差异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强调差异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但是并不能成为我们缺乏理性与探索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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