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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比较研究

  阿尔曼戒•诺尔德•沃尔夫对法系的划分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对现代的法律体系进行划分同外部的地理因素、人种因素或者其它因素没有关系,应当根据它们的内容,考虑其独特性、派生性和类似的关系。他做出了令人瞩目的七个法系的分类,即法国法系、日尔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吉利法系、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884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教授穗积陈重就已在东京大学的《法律协会杂志》第一卷第五期发表了文章,将世界各国的法律秩序划分为五大法系: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英国法和罗马法。之后,其在美国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将原来提出的五大法系增补了斯拉夫法和日耳曼法,从而划分了七大法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西方法学界对“法系”的划分存在很大争议。同时,“法系”这一词语在西方法学家的用法中也是相当的混乱。以英语为例,法学著作中用来指称法系的词有:legal family,legal group,legal genealogy和legal system。而有的西方比较法学家,为了避免用语上的困难特别是为了避免用legal system 这一多义词来称呼“法系”,就用法律传统一词来代替。
  对于法系的概念,笔者认为:一般来讲,法系是指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3]对于法系的这一概念,应当注意:
  1.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而是指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总称。
  2.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了同一法系,是因为从某种标准上说,它们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这种共性或共同的法律传统又指向了各个法律秩序和这些法律秩序所构成的整个群体所具有的样式。
  3.一个法系中的任何法律当然是属于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法系这一词语本身并不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因为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主要是依据生产方式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从而将法律制度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形态或历史类型。所以,我们应将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区别开来,不能把一定的法系和一定的社会制度混为一谈。
  沈宗灵先生在其《比较法研究》一书中将世界上的法律秩序的整体性样式划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笔者比较赞同这一划分,理由在于:
  1.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将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作为世界法系家族的成员是由其判例法传统和法典化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及其在世界上为众多国家和地区所继受或移植而呈现出的支配世界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共同样式所决定。
  2.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苏维埃的诞生是世界民族意识形态急速分化的源动力。在此之下形成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明显区别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法律秩序的样式,因而,构成了世界法系家族的另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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