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比较研究
张晓涛
【摘要】“法系”是应比较法的兴起而产生的概念。由于立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同,中西方学者在“法系”的概念、划分标准及种类上颇有争议。其中,必须警惕一些西方学者“法系法治化”的图谋。比较法视野下的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法的价值选择、决疑方法及判例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过比较,以期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法治
【全文】
1.法系
1.1 法系探义
关于“法系”的研究,学界特别是西方学者争议颇大。什么是“法系”?回答这个问题犹如回答“法是什么”一样令人深思。要界定“法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科茨在其合作完成的《比较法总论》一书中指出,首先需要回答以下这几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否可以将世界上为数众多的法律秩序加以分类,归入少数几个大集团?这样的一个分类应当依照什么标准?如果确信这样分类是可行的,我们应当依照什么标准决定某一法律秩序是归入这一集团而不是归入另一个集团?”[1]
比较法起源于欧洲,因此,这里首先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和争议。
德国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科茨认为:在比较法的理论中阐述法系,首先要研究标准的问题。法系划分标准的欠科学性导致了学者们争议不断。在承认可以将世界上为数众多的法律秩序划归为少数几个大的集团的前提下,其进一步指出:“由于标准的一元性,即是说,由于人们试图用单一的分类标准行事,因此从来都缺乏说服力。”[2] 其主张对于法系的划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各个法律秩序和这些法律秩序所构成的整个群体(Gruppen)具有的样式(Stile)。也就是说,比较法的研究必须致力于掌握这种“法律样式”(Rechtsstile),并且根据那些决定样式的因素,即样式的构成因素进行法系的分类,由此将各个法律秩序分派给这些法系。对于其所称的划分法系的“样式”因素,其总结为:1.一个法律秩序在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2.在法律方面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思想方法;3.特别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4.法源的种类及其解释;5.思想意思因素。
最后,二人提出了“混血”法律体系(“hybride” Rechtssysteme)的概念并将世界上的主要法律秩序划分为:1.罗马法系;2.北欧法系;3.普通法法系;4.社会主义法系;6.远东法系;7.伊斯兰法系;8.印度教法法系。
勒内•达维在其《比较民法概论》一书中,也指出了过去的分类标准缺乏说服力。他认为只有两条标准经得住考验,即意识形态标准和法律技术标准。由此,他将世界上的法律秩序划分为五大法系:西方法、苏联法、伊斯兰法、印度法和中国法。后来,勒内•达维修正了他的观点,将世界区分为三大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此外,伊斯兰法、犹太法、印度法和远东法在其它法系的大概念下比较松散的归拢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