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正义观分析
张晓涛
【摘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的提出并获得法学界高度认同,一场以“有法可依”为指导思想来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大规模的立法运动纷至沓来。在称赞我们的立法成就的同时,更有必要反思我们的立法观,特别是立法正义观。当前,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诸如立法的不科学性、不适宜性甚至在部分地区的暴力性,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法治现代化的瓶颈。因此,本文力图从立法正义观的角度来透视和检讨这些问题,并尽可能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立法 正义观
【全文】
一、问题:中国主流立法正义观检讨
当前,中国主流立法的正义观是什么?[1] 自1992年起,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的命题就已经开始主导中国社会的主流立法观,亦即“有法可依”。也就是说尽可能从快的制定中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结构以及规则性的建立。由此而形成的立法正义观就表现为以国家权力主导的秩序性构建的立法正义观。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目的的正义性
千百年来,对“正义”的探索一直是法学家孜孜以求的努力。“正义”的界定需要具体的语境,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 因此,这里所探讨的正义是立法目的正义性的问题。
关于立法目的的正义性,需要首先回答以下一个问题:立法的基础是什么?立法在整个法治系统中的价值定位与其实现正义价值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立法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与其实现立法正义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
首先,就立法的基础而言,存在两个方面:立法的道德基础和理性基础。当前,在“有法可依”的指导下我们的立法机关过于强调立法的理性基础,以为理性可以建立起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和规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其发挥到了一个极致,以至于过于强调理性而忽视了立法的道德基础。道德是习惯的一种升华的结果,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力量的不断地博弈所形成的一种规范和秩序。在立法的目的中,强调理性社会的构建而忽视了立法的道德基础,造成了一些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甚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例如:某省人大曾经制定了对大摆宴席征收庭席税,不仅使得这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难以执行,而且浪费了国家的立法资源,使社会公众对国家法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不信任甚至是蔑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结果也是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