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法的体系结构之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涉及商法领域的一些共性的规定,应当对那些共通性的商事规则详细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和适用。在笔者看来,总体可以分为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三大部分,具体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商法的内涵、原则、意义、商主体、商事辅助人、商事登记与商事簿记、商行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商行为等内容。我国现在的商法研究在总论方面比较薄弱,其中有两本著作很出色,一本是范建、王建文教授的《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一本是张明安教授的《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一个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是评价一个学科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准,在商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商法学者大有可为。
3、商法的体系结构之商法分论
商法分论的体系结构,传统的一般包括公司、,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破产法、
海商法等,但笔者认为,还包括
信托法、期货法、银行法等。分论基本是商事单行法的研究,商法客观的反映了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投资、融资、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商事单行法中,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是并存的,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这样一种干预应该适度,而且目的应该是保障意思自治的更高效和更安全的运作。我国目前的商法研究主要集中在
公司法、
证券法、破产法上,而比如在期货领域的研究则相当有限。商事单行法要客观反映商事活动的法律需求,应此商事单行法研究应该密切的关注实践中的问题,可以非常肯定的说,商事法领域有非常多的实践课题,商法学者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是高产的学者。商业活动永恒和鲜活的生命力决定了商法研究也是最富生命力的法学研究领域。
三、商法的治学
第一、商法学研究要坚持系统整体的宏观视野
从宏观和整体上看,法学研究总统上可以分为三部分:法(律)学理念的研究、法(律)学制度的研究、法(律)学实践的研究,这三部分也实际上是法律文化的三个组成部分,这也对应了应然、法然和实然三层面。法学理念的研究主要是研究法的一些基本的理论,揭示法的发展规律;制度研究主要是研究具体的实在法或者说是制定法,实践研究主要是研究法在现实中的具体运作。应然研究的是法律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怎样的,法然研究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实然研究的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深刻认识法学研究的三个层面及所处的具体层面、并贯通三个层面对法学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系统整体上分析,法学研究还要要进行法律之内、法律之上(法哲学)、还有法律之外的研究。对具体的部门法研也是如此,要进行部门法哲学、部门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实践、部门法律与相关法律及其他相干学科的研究。只有通过宏观、系统、整体的分析,这样所指引的法学研究才是有生命力的、才能经受住理论和实践的考验。
第二、商法学研究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发展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