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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重组案的法律透析

郑百文重组案的法律透析


郭富青


【关键词】郑百文;重组;股份回购;表决权
【全文】
  【问题提示】
  1.股份属于股东所拥有的财产权,而非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除非经每个股东明确授权公司无权处分股东的股权。股份的转让、是股东作为让与人与受让与人之间的股份卖买合同关系,而股份的回购则是股东作为出卖人与本公司作为购买人之间股份交易合同行为,二者均必须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允许强卖强买。
  2.在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议事规则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擅自改变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而限制股东自由地行使表决权,若作出如此以改变是否违法。
  【相关法条】
  2005年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情简介】
  1998年12月郑百文改制成功并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96年4月17日,郑百文的5149万A股在沪上市交易, 成为郑州市第一家上市企业。此后,郑百文一路走红,1997年每股收益0.448元,以净资产收益率19.97%的“业绩”,成为当时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颗耀眼的“明星”。1997年,郑百文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沪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排序第一,进入国内上市企业100强。 然而,正是这颗“明星”,却在1998年以每股收益-2.54元创出沪深两市1998年度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亏损之最,净资产收益率达-1148.46%。股票由原来的每股盈利0.448元变为净亏2.54元,公司负债率达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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