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确立立法听证的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一般程序的基本原则,立法听证公开可以起到使立法过程更加合理、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是坚持公开原则的。但其他领域当中的听证是否公开进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立法听证可以借鉴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公开原则。在立法听证当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也应当公开进行。新闻单位可以旁听并报导听证会的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的,经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可以秘密举行或部分公开举行。应当看到,立法听证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加强对立法行为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可能带来的腐败,有利于防止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第四, 听证结果的处理公开化、制度化。为了避免听证制度的形式化,对听证结果的效力作出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必要的。为保证听证结果的效力,可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听证结果处理的程序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建立决策机关的回应机制,即应对听证报告中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付诸实施,同时对未采纳的意见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立法听证陈述人也应继续关注听证会的善后工作。总之,应给予立法听证结果高度地重视,以达到充分发挥立法听证效能的目的。
五、结语
在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主要是一种按西方国家的模式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就像人的器官移植的情形一样,一次成功的法律移植意味着一种规则或制度将要在它诞生的‘躯体’之外的‘新躯体’内生长并成为新躯体的一个部分。”[8] (p19)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近十年,我们相信,只要有合适的理论指导,并且不断地加以完善,这一制度一定能够在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听证制度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反之,它的完善和发展对整个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为此,我们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吸收、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理论,并在立法上对我国的现行规定予以完善。
【注释】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周伟.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9,(6). 阚珂.地方人大现行立法听证制度比较研究.人大研究,2003,(4). 尹文.地方立法听证的基本情况.中国人大.2005,(10). 黎赐锦,郑毅生,汤黎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人大研究.2003,(12). 彭宗超, 薛澜, 阚珂.听证制度: 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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