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林场的林权纠纷产生在造林初期,但当事人因林小而不在意,到林木长大时矛盾才逐渐激化。另外,我国经过了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等几次确权,行政地域界线变动频繁,林权变动大,且档案证据不明晰。解决这类纠纷,不能完全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而需要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
再者,林业生产具有周期长的特点,林权纠纷的时间也较长,少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因此,根据龙里林场林权纠纷的特殊性,处理纠纷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要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重视证据的调查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查勘山林与证据是否相符,特别要考虑地方政府给村民发放的空头林权证是否有效,这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工作。
(2)着重调解原则。这个原则要贯彻于林权纠纷调处过程的始终。即使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也应较好地维持双方团结友好的关系,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
(3)有利于生产原则。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双方证据都不完整或双方都无证据的情况。龙里林场与周边村民掌握的证据都不足,因此,不仅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有利于林场生产,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 林业犯罪
近年来由于管护较严和天保工程的有效实施,龙里林场在林业犯罪方面呈现犯罪率低、案由主要是失火、盗伐林木较少的特点,但惩罚林业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基层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漏洞,主要包括:
(1)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列举的行为处以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处以10天以上拘留并罚款100元以上。这两种规定显然存在矛盾,导致公安人员执法困难。
(2)失火案立案标准不合理,面积对南方过大,无法立案。南方气候湿润,一般烧毁面积不会太大,但次数累加,对森林资源的损害是惊人的。而龙里林场森林火灾的特点是失火案多,纵火案少,且纵火案大部分属于因林权争议引起的报复行为。
(3)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难度高。在许多情况下林政处罚的规定也被架空,原因是当地经济落后,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本无法交付罚款。
(4)对于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据调查,当地对无证运输木材者允许限期补办手续,实质上这给非法行为提供了限期合法化的机会,其立法旨意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