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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究

  3、充分履行职能,坚持依法独立办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在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抵御各种干扰,改变办案环境,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保证职务犯罪的查处面不受影响,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
  (二)“宽”的适用。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教育、感化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力求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1、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立案、不移送起诉或撤案决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理;对行贿案件、单位犯罪案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慎重立案,依法处理;要正确认识强制措施的功能作用,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
  2、树立现代法治理念,重视保障人权。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坚持打击与保护、预防相结合,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彰显法律惩恶扬善的威慑力与办案机关公平执法的魅力。要依法正确区分法律与政策的界限,注重把握政策尺度和办案策略。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犯罪处理,做到既打击职务犯罪,又保护合法经营,支持改革探索。要增强服务观念,改进执法的方式方法,对重要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向发案单位通报,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发案单位的财产、账号,维护工作、生产秩序和企业信誉,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坚持打击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贪污贿赂等问题产生、蔓延的现实原因,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防止机械办案,造成打击面过大,影响发展和稳定。对犯罪的人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给犯罪人以出路,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四、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推广侦查一体化机制。上级检察机关除了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外,还应就如何调动整个检察机关的力量、形成打击合力的侦查一体化机制进行完善,并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大力推广使用。对于涉案职务高、金额大、基层检察院查办困难的职务犯罪案件,除了交由上级检察机关提办外,还可实行异地交流办案,以化解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杜绝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公平、公正,有效地惩处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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