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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面临“宪政法治与政治权力意志之间”新的抉择

  其二,回答以上问题的根据所在是,现代始于美国的立宪建国的模式,具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而台湾目前的状况可以说是”不可同日而语”;并且还存在诸多的关连限定与时代国际情势的限制等。
  所以,比较可以借鉴的是欧盟模式:其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渐进式宪法性条约建构过程;二是,宪政法治化坚强的基础,是其推动整合进程与一体化欧洲认同的充分必要条件。
  如果进一步从宪法与宪政建构,本质上是现代法治的延伸与提升,而法治的发展需要继承与连接转换这一当代宪政法治化内在限定,决定了台湾目前“立宪与行宪”之争,比较可行的是如何从继续完善现行宪政法治实践方面,来寻求可行有效而且有利于宪政与政治实质改造的”替代方案”:宪法性法律的研拟订定;宪政惯例的确立和宪政法治体系机制功能的发挥与创新作为等等。(其中,宪法性法律的研拟订定,是本人2001曾经提出的“台湾宪政双重转换构想”的基本立意所在;也是本人提倡与支持台湾相关立法--如海峡两岸和平法等之根据所在)。
  明显地,强化宪政法治实践和理性有建设性的立法作为,既可以兼顾台湾现行宪法法统与国家定位所确立的“现状”及其国际上普遍的认同,从而,可以有效的杜绝不必要的两岸冲突的发生;同时又可以有效可行的推动和完成台湾内部宪政转换与改造的需要。而且,还为未来两岸关系整合与扩展性发展保有必要的空间和可能性。西德基本法与德国的最终统一就是一个典型的极富启发性的例证。值得两岸思考借鉴。
  所以,对现代宪法的法的本质及其在宪政法治中的作用功能地位的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对现代宪政的法治本质的准确理解和强化宪政实践的作用功能意义的把握。那么,将会给台湾争取到有利地发展机会与未来广阔前景。同时,也会给两岸和平与共同发展创造坚实的基础。这可能就是台湾理性智慧性选择之所在;是处于“立宪与强化宪政实践之争”情势之关键选择!势关台湾人民的长期利益与未来发展,何去何从?台湾人民自会作出审视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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