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宪政实践的关系
回到上面提出的问题:在宪政法治与新
宪法之间选择的问题! 从学理上说,是基于思考当前台湾对“宪政改造议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主张的根据,以及其在政治法理与实践方面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否成立?而其分别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可能性与可行性如何? 也是构成最终判断的依据。 但本文侧重的是“当代政治法理”的基本理论判断方面。尝试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
在思考这一问题时,一个重要的可以给人以启发的现代宪政典型例证是:现代宪政的原型国英国就是一个“没有成文
宪法的现代典型的宪政国家”,这是一个一直困扰着现代宪法学的疑难课题!但是,如果我们能对
宪法与宪政关系问题,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对与其相关连的“
宪法与宪政的本质究竟是甚么?”,
宪法与宪政法治的重要性问题等等,有比较透彻地把握的话。那么,就可以从“没有统一的成文
宪法也一样可以有宪政”的历史现象结论中,推导出“台湾政治现实问题本质在宪政实践方面存在问题,或是说其根源在于法治而决非仅仅是
宪法问题!”。由此,更可以明确的回答实践难题:在强化宪政法治与订定一部全新的
宪法,而后者条件时机都尚不具备,而且可能招致巨大破坏性后果的情势背景下。台湾人民将“义无反顾”的选择宪政法治的“厉行与强化”,而不会被政治人物引入不必要,而且具很大国家风险的“激进冒险的政治躁动”与不理性不负责任的“盲目立宪运动”。而可能选择其他替代性作为,如籍相关“
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和强化对既有
宪法条件下宪政法治实践,以及利用宪政法治机制功能的启动与创新作为等,来达至立宪所不能够达到的目标和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