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主张“台湾独立”的诉求者,当下真实意图与目的看,政治权力诉求才是其关键所在!而其诉之或试图籍变更
宪法法律的途径,实现“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和建构新国家的目标,若单单从现代政治法理的 “理念原则”上说,具有其“理论自恰性”与一定意义上的“合理合法性”。非但在台湾,而在当今世界,也是愈来愈被“普遍认同”的当代政治法律理念!即法理上的独立,其实一直是台湾实现民主化转型之后,政治理念与社会实践的“历史现在进行式”。从台湾目前政治情势,就其内部而言,它不是在法理上不成立,而是台湾现行宪政规范和程序的限定,和“政治实力条件”及民意认同基础不足(这点凸显了“台独”诉求在“政治必要性与可行性”方面的“认知缺失”)!以及外部面临的:具有历史与政治关联性的大陆的坚决反对与国际社会比较普遍一致的“政策性政治认同”与国际政治秩序格局的制约。
所以,以反对“法理台独”概念来界定“台湾独立运动”,虽然具有政治性倡导作用,但在理念思维上则犯了“政治法理观念落伍”的错误!实际上遏制了两岸关系整合所需要的“当代法理中国”整合重构的积极性正当思考,与建设性创新理念构想的生成。从而不但造成今天两岸政治整合所面临的,空前的政治观念主张冲突对立的困境,实践上也逐渐失去了两岸政治整合的当代理念共识基础,及其对“当代整合建构理念意义”与实践功能作用的理解(如欧盟整合过程的意义与世界性区域一体化整合趋势)!突出的是,在台湾具有广泛民意认同的“台湾的前途和最终选择必须由台湾人民决定(认同与接受)!” 这一“民主台湾”现实独立存在,并有权根据宪政规范与法律程序,决定其发展变化前景的当代法理原则(祂已逐渐成为台湾朝野乃至全民的政治理念共识),难道是任何形式的强权意志可能剥夺和改变的吗?
“法理台独”概念的误导及其造成的危害
概括而言,指斥台湾搞“法理台独” ,其实只是就其表明现象和形式上追求法律独立言,存在一定的合意性。但对其实质上“法理上独立存在”的事实而言,就是不准确而且难以被接受的:无论从国际法的“综合认知与法理平衡”需要,还是台湾内部民众政治认同及其趋向来看!因为台湾民主化之后,台湾社会与民众所面临的突出课题,从其自身而言,已经是“当代政治国家(和共同体)如何建构? 并在国家宪政法律制度体系上如何调整完善的问题”? 以及民主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诉求,如何实践并获得(内外部)认同的问题? 这里与此关联的问题是,在两岸政治历史既有联系又长时间分离存在的特殊情境中,凡关涉双方的政治权益诉求(如主权争议问题与政治统一和民主自决问题等)及其未来关系的整合建构,就存在“历史现实的政治关联性”。需要更多的进行“当代政治法理”层面的思考与探索!和有建设意义的“对称性转换”与“交互性政治法律作为”。从而在“独立权益”与“政治一统”两相诉求之间,寻求到现实政治的平衡。并为未来关系的整合建构奠定当代政治法理的制度化理性原则基础与共同方向!